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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赔偿责任的承担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7   点击:566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转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适用本法的规定。民法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而是规定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解释该条文时,应当按照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去理解

 

1、保险优先。在强制保险承担责任的时候与《侵权责任法》无关,完全适用强制险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当强制保险承担不足的部分,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就是造成损害后赔偿分为两部分,首先强制保险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才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实行过失相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有过失,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实行过失相抵,但是如果受害人一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要比正常承担责任的比例要高一部分,一般高10%。比如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一般承担60%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40%的责任,因为机动车机动性能强,属于优者地位。

 

4、受害人完全过失。整个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的,受害者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没有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在10%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也要看受害人一方过错的程度。个人认为,如果10%由个人承担,无法通过商业保险进行风险转移,对于无责方车主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有利于减少“碰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事故双方“扯皮”现象。个人认为,故意行为不仅仅包括“碰瓷”,也包括受害人其他故意行为,机动车一方均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