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个人信息,《民法典》来守护
“先生您好,您在XXX小区的房子打算卖吗?”
“宝妈您好,诚邀您体验新手妈妈产后保养套餐,新手妈妈报名享七折。”
“同学您好,司法考试培训保过班了解一下。”
接到诸如此类电话,你是默默挂掉,还是略加调侃不再理会?最多也就是微微一笑轻点举报吧。在《民法典》之前,从来没有一部法律详细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所应遵循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一次,《民法典》,我们不一样!
保护“个人信息”入法,早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出现,但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定义,《民法典》当属首创:“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为此单设一章,名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首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我们关注到,条件中包含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和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两项。这促使信息处理者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提供者以上内容。
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享有合理处理情况下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同时,《民法典》对信息处理者课以以下义务:开放本人查阅复制、错误信息更正、不得泄露篡改和非法提供、确保信息安全、及时补救告知等。可见《民法典》立法本意上督促信息处理者完善保密机制,赋予自然人自查和纠正的监督权利。
其他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民法典》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打开了大门。新闻报道是媒体的职责,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所以,公民也可以依本条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当然,不合理的使用也会导致信息处理者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在加工后无法将某条个人信息特定到某个个人身上时,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发布行为亦可以认定为合法使用。《民法典》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