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活动所受的伤谁人赔?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自甘风险”原则,受害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需要自己承担一定的风险,承担一定的后果。
具体理解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如果其他参加者对于因其原因受伤害的人,想要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受害人参加的活动是本身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其他本身没有任何风险的活动;2、受害人是自愿参加活动的,对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明知的;3、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参加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如果活动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有人受到损害,活动组织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参加活动而发生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受害人一般可选择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由,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就诉讼策略而言,受害人可以选择将直接侵权的其他参加者与活动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活动是用人单位组织,受害人是单位员工,则可能构成工伤,可以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属于工伤的情况下还需要先经过前置的劳动仲裁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发生此类伤害,受害人一般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存在受伤害的结果、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伤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需要的证据有:医院治疗的病历、就医发票、侵权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据(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误工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交通费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