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到《民法典》看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1)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基于“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需满足《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2)约定解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被赋予解除权的一方或者双方可行使解除权;(3)协议解除,此种情形下,合同的解除既非基于法律规定也非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履行合同。
《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对解除权行使的具体适用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若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只有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在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才发生通知解除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而发出通知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无论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都需根据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与否,是否根本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来综合判断解除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因此,无论受通知方无论确定对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此时都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以保护己方的权利。此外,纪要还规定了在合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此时,法院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符合《合同法》第110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务的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此种情形下违约方的解除权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承袭了《合同法》关于以上三种解除权的规定,并且对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做出了细化规定 (详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至五百六十六条)。一、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与起算时间:《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可见,解除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直接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诉请解除的方式;二、新增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的法定除斥期间: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解除期限的情况较少,散见于特别法,如《海商法》第97条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特殊解除权除斥期间、《保险法》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有关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典型与非典型合同缺乏统一的解除权除斥期间,并且也往往没有明确约定解除期限,若对方怠于催告,那么解除权除斥期间从何起算,合理期限往往也因为没有规定而裁判不一,全靠法官自由裁量;三、扩大了异议权的主体范围和条件,原《合同法》只规定了受通知解除方有权提出异议,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异议权既可以在受通知条件下提出,也可以在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中提出,这对于双方权利的保障、尽快解决纠纷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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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