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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明情况下,代理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了!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9   点击:14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承继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度设计,并在此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响应理论与实务界的呼声,做出了若干变更。例如,《民法典》委托代理一节的第一条,即《民法典》第165条,就对《民法通则》第65条作了修改,本文对此进行解读。

 

一、 法条变化

 

《民法通则》第65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65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 变化解读

 

可以看到,《民法典》删除了《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关于授权不明情况下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事实上,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已经删除了该规定。但是,由于《民法总则》实施后,《民法通则》并未废止,《民法通则》中有些规定很难判断是否被《民法总则》完全取代,因此实务界对《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是否继续适用仍是困惑的。《民法总则》实施至今,不少法院仍在继续引用《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判决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2018)京0108民初38462号民事判决、(2020)鲁14民终1158号民事判决、(2020)冀01民终1483号民事判决等)。

 

《民法典》之所以删除该款规定是因为实践中对该款内容争议颇大,许多人认为这对代理人太过苛责,而且将“授权不明”单列为一种情形不符合代理制度的法律构造:“授权不明”最终要落入“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的范畴。北京大学的葛云松教授早在2001年就撰文指出《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的错误,认为根本没有特别规定的必要。

 

《民法典》生效后,《民法通则》同时废止,此后在授权不明的情况下相对人主张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将丧失法律依据。

 

三、 建议

 

对于相对人而言,少了一个可诉对象,因此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建议对其代理权限进行基本审查(尤其是口头形式的委托代理),避免被认定无权代理。

 

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代理人享有的具体代理权限,避免使用“全权负责”等字眼,否则在此种授权不明的情况下,若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真实授意的权限范围,法院为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很可能会认定为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