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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贸易问题解答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点击:652

编者按:介于疫情期间所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本律师事务所根据答疑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给出相关解答,解答所载之观点仅供参考,由各方审慎决定,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疫情期间相关合同法律问题解答

 

1、问: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属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 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 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故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问: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合作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

3、问:在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如何处理?

答: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原则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不予支持。

4、问:疫情发生前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发生后,因交通管制、人员管制、未能如期复工等客观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迟延履行对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5、问: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是否免除全部责任?

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方的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损失承担比例。

当事人一方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实际问题,在考量通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时,应当认可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形成的通知。

6、问:处理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答: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订立的买卖合同,卖方可以履行,但主张因疫情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买方主张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问: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举证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8、问:非现场的公司决议行为是否有效力?

答: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认定上述会议所做决议的效力,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9、问:保证期间是否因疫情而中止?

答:否。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主张保证期间中断、中止、延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0、问:在无政府或业主发出减免租金公告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否援引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实现减免租金的诉求

答:企业或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简称《2003最高院通知》)。《2003最高院通知》虽已失效,但鉴于当前“新冠疫情”与“非典疫情”具有高度相似性,该文 件对解决与疫情有关的民事纠纷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2003最高院通知》 中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 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因此,1)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禁止营业等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那么在符合《合同法》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主张因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免除租金;2)若疫情导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带来的收益权能效益严重下降,合同继续履行会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那么承租人或可主张此次疫情构成情势变更,诉请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但需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不论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情势变更制度都是非常谨慎的。

11、问:承租人要求延长免租期,该怎么办

答:如租赁合同中就“延长免租期”有明确约定的,一般应则按照双方达成的合同约定处理;

如租赁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企业可与承租人协商,将延长免租期的要求调整为“减免租金“,减免租金包含免租和减租的处理方式,相对灵活。

由于疫情结束的准确时间无法预期,协助承租人度过难关,也能保障企业作为出租方的长期利益。但是,一刀切的免租承诺,则可能使企业利益严重受损。因此在对承租方提供支援的同时,灵活约定租金条款,因时而变是更好的选择,同时我们看到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明确规定对非国有企业主动” 减免租金”的,还可以收获政府扶持补助或税收优惠。  

 

 

疫情期间关于国际贸易若干问题

 

1、我是一家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的出口合同中恰好约定了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疫情,那我公司现在因为此次肺炎疫情无法履行合同,订单无法交货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应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损失

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如果合同中未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可以查看一下合同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如果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可以直接援引。如果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据,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 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不可抗力不能成为逃避合同义务的借口,要分析是否因此次肺炎疫情无法履行合同,下列三种情形均不适用不可抗力:

(1)疫情发生后合同才订立的;

(2)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的;

(3)疫情与不能履约无直接因果关系。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出口合同,应当立刻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否则,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 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2出口业务中,疫情的发展会增加国外进口商的港弃货的可能性。国外买家因为中国疫情取消订单或者拒绝收货,是否合理

现在国际贸易中的国外进口商的忧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忧虑是担心中国的供货商因假期延长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第二个忧虑就是来自中国的货物是否安全,是否要取消订单,特别是一些动植物产品或制品。这种忧虑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中国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会显著增加,随着一些国家陆续宣布停止接受中国大陆公民的签证申请,或暂飞往中国大陆的航班,不排除更严苛的措施将被实施,甚至可能后续很有可能会出现加大对来自中国的货物检验检疫,这将进一步减弱国外消费者对中国产品的信心。在此情况下,出口业务中的部分国外进口商如果此前并未支付任何的货款,可能会选择在目的港弃货。如果个别国家官方宣布禁止进口中国的部分产品,也可能会造成大面积的部分产品被弃货在目的港。

假如有国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其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对于出口零部件等对方需要工人高度接触的产品、出口农产品等对卫生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产品、出口产品采购自国内疫情比较严重地区,以及出口至病毒防控管理特别严或者防控能力特别差的国家(地区),建议出口企业高度重视出口目的国(地区)对疫情的态度,提前做好与相关买方的沟通,加强出口产品的过程管理,提前做好风险应对。

3受疫情影响,我们公司现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装运日期装船。卖方装船后拿到提单是要交给买方的,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现在许多国家停止了飞往中国的所有航班,提单从中国企业周转到国外买方的手上时间会延长,货物到目的港,买方未收到提单无法提货怎么办的手上时间会延长,货物到目的港,买方未收到提单无法提货怎么办

买方无法提货将会产生滞期仓库的费用及其它杂费,通常主张要中国企业的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可以出具电放保函要求承运人电放提单,虽然会产生一点电放的费用,但及时解决了买方在目的港及时提货的问题。

4、国际贸易进口方的法律应对措施

进口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是付款,通常涉及的合同在先义务为在一定期间内开具符合约定的信用证。而由于疫情,银行工作时间也受到影响,因此,如果进口方开证义务刚好在疫情影响范围内,同样应当尽快通知国外买方并协调银行工作时间,尽量减少由于晚开证导致晚装货,甚至船舶滞期费等一系列损失

进口方的另一主要合同义务是提货,如果由于疫情导致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封闭,应当尽快告知国外卖方和承运方,并协商变更提货时间或提货地点,以最大程度减轻给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失。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一方需要就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5外贸企业应该如何沟通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丢失客户远比损失一单严重的多,国外客商的关系有时需要多年经营才能形成稳定合作的基础,而且不可抗力虽然可以援引抗辩,但不代表双方没有损失,只是通过不可抗力条款让彼此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而且如果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的影响短期内予以消除,这是当下所有中国人都热切盼望的事情,那么,外贸企业需要尽快告知国外客户,争取早日恢复履行,降低彼此损失。

但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一定期限,有些外贸合同中把不可抗力消除的合理期限限制在一定期间之内,超过期限则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有这种严格时间限制的合同,及时沟通更显必要,有时外贸企业甚至要主动通过增加免费备件数量,降低采购价格等方式来挽留客户。但从长远来看,只要客户关系还在,损失还能通过后续的贸易弥补回来。这一点对于可能经历PHEIC的公司而言更加重要。

此外,还需要提醒外贸企业,不可抗力因素有影响的合理期限,并非有不可抗力条款,企业就可以在不可抗力已经消失后,仍然不履行,这将构成严重的违约责任。

在沟通过程中,对于外贸企业应以书面沟通为妥,不建议电话或其他语音工具沟通,以免将来纠纷发生后无法举证。而且,企业应告知业务人员谨慎沟通,比如有的企业并非位于武汉,所在地并未封城,如果告知客户因交通管制导致货物无法从杭州所在地出运上海某港,则这样的解释,并不会被客户接受,因为交通部和公安部都已经明确下文,禁止封路,保障通行。

因此,如果企业遇到此类问题,需要及时告知客户合同履行的进度和现实困难, 以便双方尽早做出后续安排,降低彼此可能的损失。

6未签订合同的外贸公司如何应对?

很多中小型外贸公司由于交易流程并不规范,往往只有订单,而不签订合同,订单中根本不存在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合同解释、不可抗力等方面的诸多条款。在目前的环境下,建议此类企业还是及时沟通,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对于出口食品、玩具、服装等民用产品的企业,更需要防止国外客户因疫情而解除合同,在疫情还在发展的过程中,国外客户有顾虑,尤其是对于民用产品的进口,国外客户更需要考虑其本国消费者的感受和安全。因此,建议此类企业可以主动购买相应保险增加防疫方面的己方义务,消除国外客户的顾虑,稳定双方的贸易关系。

7、因疫情影响,无法定期完成境外订单怎么办?

律师:《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由于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条款亦适用于该公约各缔约成员国之间。如果确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客观上无法履约交货,同时必须满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当然,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并非一定要解除合同,中止履行、迟延履行也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若境内企业确有需求,可向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用于与境外企业协商合同解除或变更事宜。

8、义乌外贸企业如何开具不可抗力证明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咨询、 联系电话:010-82217027/7035/7010各省(直辖市)。在深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联系办理证书。深圳市贸促会联系方式请参见: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2020年2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因此, 企业也可与中国纺织品进口商会、中国轻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进出口商 会联系申请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具体联系方式参见: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3976.shtml

9关于不可抗力通知应当注意的事项

通知应当“及时”,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影响后的尽短时间内发出通知。考虑到邮政、快递等业务在春节和疫情期间可能出现暂停、延缓等情况,应注意通过电子通讯等手段及时通知。当然,如果因当事人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无力发出通知,或者由于合同相对方原因无法接收通知,则通知的合理期限应适当延长。

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两大方面。此外,还可视情况在通知中加入对合同履行的预期、愿与对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障碍等方面的内容。

不可抗力证明应在向对方发出通知时,或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内容一般应包括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以证明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因患病治疗无法履行合同,一般应在可以通知或者出院后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诊疗证明文件。需特别提示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网址:http://www.rzccpit.com),以提供境外相对方或为应对潜在纠纷准备证据。不过也需注意的是,中国贸促会证明在国际上虽具有较高权威性,但在发生跨境纠纷时,并不当然免去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责任,故当事人仍应注重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

从应对潜在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上述通知和提供证明的过程和内容均应注意留存证据。特别是,如果此前仅作口头通知,还应注意补充书面通知。

10企业向境外合作方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是否必然获得免责?

(1)并不必然可获得免责。

(2)前述贸促会及六家商会出具的是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的证明,该证明的落脚点在于证明自然灾害、突发的异常事件(本次新冠疫情)等客观存在的事实的真实性,而非在法律上认定该事实是否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个案具体事实认定。

(3)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有非常大比例涉外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不是我国法律,即合同出现争议时,判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规是依据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下,需要看其他国家是否有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及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约定。在能够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证明或可起到一定证明作用。但是如果本身合同没有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也没有法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可抗力证明对当事人意义可能有限。此外,能否免责还取决于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是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原因,下列三种情形 均不适用不可抗力:

1)疫情发生后合同才订立的;

2)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的;

3)疫情与不能履约无直接因果关系。

11企业向境外合作方主张不可抗力应收集哪些证据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如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问:货物发到国外,外商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无单提货怎么办?

律师:积极向客户催款,如果国外客户拒绝付款,可以无单提货为由提起对船公司、货运公司的诉讼。

12、国外客户通过电话、微信订货的是否有效?

律师:善于使用现代通信工具,可以通过邮件的方式将电子合同确定下来,有效防范后期货款收不回来又找不到客户的窘况。

13、如何避免公安以洗钱为由冻结外汇账户?

律师:妥善保管与国外客户发生贸易往来的合同以及相关文件。如果国外客户通过非银行的第三人付款的,可通过邮件与国外客户确定,并将确认过程保存下来。实践中,如果国外客商是通过地下钱庄付款的,该账户被公安以调查洗钱为名冻结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如果留有基础买卖关系的凭证,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洗钱账户。

14、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要求先交货后付款的,如何降低货款收不回来的风险?

律师:建议对外商设置一个可承受不良资产额,赊账金额高于可承受范围的,要求外商预付款或提供担保。对于初次合作的外商,可要求其通过国内贸易公司采购。

15、外商在中国出资开设公司,程序复杂吗?

律师: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大大方便了对外商在华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16、销往境外的货物被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查获怎么办?

律师: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外商订购的货物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就需要设置知识产权条款。同时,企业需要保留合法生产货物、合法购买货物的证据;如果没有合法生产、进货渠道的证据,建议从无效该知识权利的途径入手。

 

 

 

 

相关法条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80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6、浙江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

7、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涉外法律业务的解读》。

8、北京四中院召开关于《因疫情履约不能 慎用“不可抗力”》

新闻发布会。

9、青岛市商务局印发《应对当前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10、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