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关于鉴定的司法实践(以浙江和上海为例)
无论交通事故中是否涉及机动车,只要事故中非全责方死亡或受伤,侵权人均要负侵权责任。只是机动车一般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转嫁保险公司赔付。交通事故主要赔偿项目在人伤部分,而人体伤残程度等级的确定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才能做出合理的鉴定结论,故鉴定的环节至关重要,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也聚集在此。
1. 首次司法鉴定委托主体的不同影响重新鉴定是否被准许
实践中,司法鉴定委托人主要是伤者本人、伤者法定代理人、交警大队、人民法院。当保险公司或是侵权人本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时,虽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会根据首次司法鉴定委托人身份的不同而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①当司法鉴定委托人是伤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时,浙江省各法院一般会准许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申请重新鉴定(不同法院对提重新鉴定的时间会有一定要求,最好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上海市各法院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必须是具体的鉴定程序瑕疵、适用的具体条款与伤情不符或鉴定人员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中的一条或几条,否则法院一律不允许被告提重新鉴定。
②当司法鉴定委托人是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时,浙江省各法院一般不允许被告提重新鉴定;因上海市各法院对被告提重新鉴定的要求较高,一般不接受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人。
2. 首次司法鉴定委托主体不同影响鉴定费的承担:
①当司法鉴定委托人是伤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时,浙江省各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或实际侵权人承担鉴定费(极少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上海市各法院一般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
②当司法鉴定委托人是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时,浙江省各法院及上海市各法院均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
3. 重新鉴定结论对首次鉴定结论的影响主要是:
①若重新鉴定结论比首次鉴定结论伤残程度高、三期时间长,浙江省及上海市各法院一般都以重新鉴定结果结论来计算伤残系数,定残日期一般以重新鉴定的日期为准;原告自愿以首次鉴定结论为准的除外。
②若重新鉴定结论比首次鉴定结论伤残程度低、三期时间短,浙江省及上海市各法院一般都以重新鉴定结果来计算伤残系数,定残日期一般以重新鉴定的日期为准。
③若重新鉴定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伤残程度、三期时间均一致,浙江省及上海市各法院一般都以首次鉴定结果来计算伤残系数,定残日期以首次鉴定的日期为准。
4. 重新鉴定结论对重新鉴定费用的承担的影响主要是:
①若重新鉴定结论比首次鉴定结论伤残程度高、三期时间长或与首次鉴定结论伤残程度、三期时间一致时,法院一般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重新鉴定费用;其他当事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②若重新鉴定结论完全推翻首次鉴定结论,浙江省各法院一般要求原告承担重新鉴定费用;其他当事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③若重新鉴定结论相较于首次鉴定结论,伤残等级降低,浙江省各法院一般要求原告及重新鉴定申请人各承担一部分重新鉴定费用。
5. 交通事故发生与伤者伤残的因果关系(参与度):
若鉴定结论里面显示交通事故是伤者伤残的直接原因,则无疑由实际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伤者;若鉴定结论里面显示交通事故对伤者伤残起着一定作用,且有百分比(一般不低于30%),按照侵权成立的条件,只要有相当因果关系则仍然由实际侵权人或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