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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的完善构想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9   点击: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前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在制度要求上比较严格,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实现。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改革和完善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机制:

 

 

1. 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犯罪情节与“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作为并列条件共同构成相对不起诉的构成要件,未免有些过于苛刻。我们可以将两者由并列条件改为选择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即情节轻微的案件和依照刑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均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除此之外,还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将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免除刑罚的案件涵盖其中。如果起诉可能造成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重大公众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应就个案作出,而且不起诉的决定权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遇到这类案件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为了保证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排解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的抵触情绪,还可以考虑将协商因素引入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程序之中,由检察机关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交谈协商,去除被害人的疑虑也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负罪感。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罪行并赔礼道歉、对被害进行充分赔偿以及自愿接受非刑罚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 增设附条件不起诉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律的犯罪嫌疑人从,刑罚特别预防的角度出发,根据其年龄、犯罪性质、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做出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决定,并为被暂缓起诉人设定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暂缓起诉人在法定的考验期间内没有违背法定义务,那么考验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违背义务,检察机关就立即提起公诉。其核心价值在于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以期在作出追诉决定之前教育挽救特定的犯罪行为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介于起诉和不起诉之间的缓冲带,能够避免和克服两者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方面的不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使得轻罪案件也得以适用不起诉,从而变相扩大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审前分流功能的发挥和诉讼经济目的的实现。

 

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相结合的二元机制,不仅有利于促使犯罪人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而且有利于实现对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补偿,有利于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对立关系的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