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务】对企业不配合环保检查的风险提示
环保行政处罚是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SEO优化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经济是SEO优化的快速发展和新型工业化是SEO优化的到来,中国经济在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资源短缺、环境脆弱等严峻的挑战,从环保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来看,国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逐步加大的,直接体现就是立法的罚款明显提高了,即新时代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是更加严格的。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企业肩负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自然、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大社会责任。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仍有部分企业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其实此类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环保法律法规中对此进行了规制。企业很可能因此被处以罚款,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亦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拖延、围堵、滞留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现场监督检查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企业应积极改正,若拒绝、阻挠复查的,主管部门有权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执法人员在进行环保监督检查时,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阻碍执法检查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是妨害公务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作者简介
裘宇清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政府法律顾问实务研修
专业方向:
民商经济、公司事务、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简介
储嘉琪
浙江事务所
律师助理
教育背景: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法学
教育背景: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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