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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部】运动时受伤咱找谁?“自甘风险”原则了解一下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0   点击:742

随着层出不穷新兴运动的产生,各种新颖的文体活动越来越受到追捧,比如蹦床、攀岩、滑雪等等,然而这些运动,除了趣味性外,还往往伴随着极大的风险。那么参与这类竞技性运动时意外受伤应该怎么办,责任如何划分和界定?是否意味着受伤就能拿到赔偿?新实施的民法典又将如何影响此类案件的判决?下我们先来看看宋某的亲身经历: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宋某是羽毛球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宋某和其他几位羽毛球爱好者进行羽毛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周某不小心将羽毛球击中宋某的右眼。事后,宋某在周某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宋某右眼被诊断为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于是宋某将周某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知,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属于本条规定中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原告宋某作为参加多年羽毛球比赛的羽毛球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以及最常见的被羽毛球击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比赛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

 

并且宋某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周某对其受伤存在故意,因此在判断被告周某是否符合“重大过失”的条件时,法院认为,被告在高度紧张的比赛中没有过多的时间考虑、判断自身每一次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因此被告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应当判定为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当将其认定为重大过失。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原告则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一、“自甘风险”原则的定义

在宋某的案例中,法院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也叫“自甘风险”原则。所谓自甘风险,其实就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事实上,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有此项规定,此前法院仅能通过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本次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首次将此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弥补了法律空白。

二、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

自甘风险有这样几个构成要件:

1.可预见性:文体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拳击、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如本案中,宋某作为羽毛球爱好者,对固有的风险应当有一定清晰的了解,因此符合“自甘风险”中对于可预见性的要件;

2.自愿性:行为人是自愿参加,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甘愿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3.可避免;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攀岩比赛就不会受到伤害,而自己在明知有危险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4.加害人的特定性: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本次宋某的案例中,法院认定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应当判定为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当将其认定为重大过失,因此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5.受害人的特定性:直接投身活动之中、在活动中担当某种角色,如观看比赛的观众就不包含在内。

三、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

“自甘风险”作为侵权免责事由,其对行为人的要求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一旦行为人存在故意违反比赛规则、或存在能主动避免但未避免的情形发生时,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在篮球比赛中故意强烈撞击对手造成对方重伤、对裁判的判罚不满或者对方的动作不满引发的球场暴力或斗殴行为等。

 

除对其他参与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还对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引起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即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安全提示义务、场地合格义务,极端环境下告诫义务,潜在危险排除义务等。例如组织者提供的运动场地安全保护设施不到位或者运动设施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导致运动参加人员受到严重损伤的,活动组织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律师建议

◆参加者

1、运动前充分了解此项运动的特点和风险,结合自身的身体情况,评估是否适合此项运动并参与;

2、增强自我保护及注意意识,遵从组织者安排及竞赛规则,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组织者

1、严格履行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以书面及口头形式告知参与者本次运动的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并可要求参与者签字确认

2、为参加者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作者简介

朱悦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劳动争议纠纷、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执业格言: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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