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来袭,停工停产,外贸企业无法交货该怎么办?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成为全国人民面对的挑战。为缓解疫情传播,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除了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外,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那么,因此而无法如期履行或无法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外贸企业是否将面临违约赔偿?此时,法律规定及合同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将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自然,在国际贸易中,双方不一定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亦有可能适用国外一方所在地法律、第三国法律、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者国际惯例。
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而言,虽未出现“不可抗力”字眼,但学界普遍认为第79条大体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条款。CISG第79条第1款如是表述:“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第4款则规定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通知义务。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任何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突发异常事件。政府各项举措果断有力,是防控疫情的必要手段,由于情况特殊,延长春节假期和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的决定都是在春节假期期间作出的,未给予企业事先通知,企业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亦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为了与全国人民一起打赢疫情攻坚战,企业不能也不愿违抗政府命令而违法复工。因此,除非合同有不同约定,政府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一般属于不可抗力(从“非典”引发的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审判统计结果看,大部分将非典的法律性质认定为不可抗力,小部分认定为情势变更),企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无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公约》,都对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提出了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及提供不可抗力证明的要求。对于提供证明这一项,外贸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求助,中国贸促会章程第八条列举的职责中就包含“出具不可抗力证明”这一项,且该证明为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2020年2月2日,中国贸促会已向汇大机械制造(湖州)有限公司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我省外贸企业可关注浙江省贸促会发布的通知(参考链接:http://www.ccpitzj.gov.cn/article/12951.html),向所在地贸促会提交申请。
不可抗力只是暂时的,我们终将获得疫情防控战的胜利。愿我省企业挺过难关,续写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