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遗嘱有效吗?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提前订立遗嘱,也有很多人选择将遗嘱放入中华遗嘱库。在电视剧中,我们经常看到一家人为了争夺遗产,原本的兄弟打的头破血流,更是时不时出现每个遗产继承人都拿出一份遗嘱的各种反转剧情。艺术源于生活,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那么,出现多份遗嘱怎么办?是否每个人都可以立遗嘱?怎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下面笔者从遗嘱订立的几个要素来分析。
首先,从立遗嘱的主体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从遗嘱处分的对象来看,遗嘱处分是遗嘱人个人的财产,不包括他人的财产。在实务中,很多人在订立遗嘱时会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淆。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能够处分的仅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除此以外,对他人财产份额的处分的遗嘱部分无效。
从遗嘱的内容来看,遗嘱是遗嘱人为了处分个人财产而订立的,因此,遗嘱内容反映的应当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篡改内容无效。当然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根据《继承法》规定,哪怕并非遗嘱人自愿,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及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保留份额后,剩余部分遗产分配按遗嘱执行。
从遗嘱的形式来说,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形式。公证遗嘱,就是遗嘱人在公证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公证的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一旦公证遗嘱订立,遗嘱人若想改变遗嘱内容,必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再行订立新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最常见的方式,但实务中许多自书遗嘱都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其中因为遗嘱内容为打印件及签名、捺印因为时间久远而无法鉴定真伪的情况占了极大比例。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需要由本人书写,并签字,注明日期。在实务中,从遗嘱形式上来说,法院大多认为打印的遗嘱更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流程,但却因缺少见证人的签字而导致无效,笔者建议在制作自书遗嘱时,可以通过录像的形式将全过程记录下来。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亦需要遗嘱人本人签字,实务中也不乏因为见证人未尽责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口头遗嘱是较为特殊的一种遗嘱形式。口头遗嘱只适用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通过书面或录音的形式订立遗嘱,遗嘱人可以在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下,订立口头遗嘱,而一旦遗嘱人脱离危险,口头遗嘱即失效,遗嘱人需及时订立书面或录音遗嘱。
虽然遗嘱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订立,但除了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在实务中都很可能会面临难以举证的困境,还可能因为表述不够准确而导致无法按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处置财产,因此,笔者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此外,作为一个家庭的支柱,尽早确定遗产的分配方案,也是对家庭未来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