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
如今文学创作日益频繁,而在文学作品中,别的文学作品不时穿插其中也成为了屡见不鲜的事,如影视剧作品中,从场景拍摄的取景、人物的台词、背景音乐等,都可能涉及到对他人文学作品的使用。那么,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是否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该如何使用他人的作品,都是需要创作者注意的。
通常情况下,创作者对作品的使用,是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作品;此外,创作者也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在此情况下,使用者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只是单纯的依照法条的规定,同时还要综合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对市场的影响、对著作权人权益的影响等多方面来进行综合考虑,并很大程度上会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
《产科医生》海报、剧照、截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豆瓣电影”网站,因为使用了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制作的电视剧《产科医生》的剧照及剧集截图等,被乐视花儿公司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网络用户实施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虽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鉴于其并未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乐视花儿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该行为属于对乐视花儿公司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未构成对乐视花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鉴于网络用户上传截图的行为并不侵权,豆网公司也不构成侵权。”因此驳回了原告乐视花儿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新媒体、新型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法院在认定合理使用范围时,不再局限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十二种情况,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考量,平衡各方的利益。
而同样是对剧照的使用,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青岛冰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对侵权人是否合理使用的判断是截然相反的。在本案中,被告青岛冰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了原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的电视剧《延禧攻略》的剧照及截图等,发布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虽然在本案中被告亦提出了其是合理使用,但并未被法院采纳。
为何同样是使用了剧照、截图等内容,但裁判的结果截然不同?笔者认为,法官是通过对使用目的、对著作权人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从而给看似同样的行为进行了不同的定性。前者案件中,被告豆网公司虽然使用了部分电视剧的海报、截图等内容,但一方面,部分截图为用户上传,并未存在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另一方面,“豆瓣电影”作为一个网络用户围绕电视剧进行讨论、信息分享的平台,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并未对电视剧作品产生不利影响,以此考虑,法官认为被告豆网公司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而在后者案件中,作为公司运营的公众号,本身就是公司进行商业宣传的一种工具,本身带有很强的商业宣传目的,通过使用原告欢娱公司出品的电视剧的剧照、海报、截图等内容可以为其吸引用户,达到公众号宣传、推广的作用,产生一定的商业价值,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侵权也是合理的。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并未十分完善,合理使用的“合理”二字,文意较为模糊,不同的人对何谓合理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判断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非常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但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会综合考虑使用目的、使用结果等不同案情、立法宗旨等各项因素,以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笔者建议创作者在创作时需谨慎使用他人作品,而对外发表时更应注意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授权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避免陷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