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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房子去哪儿了?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8   点击:513

从前,许多人人对于遗产的继承并未在从法律上加以认识,甚至很多人在继承遗产时,只是根据“惯例”、“情理”去处理。在许多人的观念中,父母的遗产就是属于子女的,就像中国父母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我们现在挣的钱,以后不都是给你的吗?”然而,真的就是这么当然吗?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在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一,李某于2003年去世,王某之后并未再婚。王某于2015年去世。王某并未订立遗嘱,王某去世后,相关继承人未对遗产的继承进行分配。王某的母亲单某于2016年去世。之后,王某的兄弟王某二,王某三就王某于2013年所购房产的继承提出争议,要求继承相应的份额。

 

问题:父亲的财产是否必然全部由子女继承?在此情况下,王某二与王某三是否有继承权呢?

 

律师分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均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王某去世后,因王某未订立合同,其遗产根据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王某的儿子王一及王某的母亲单某平均分配继承,也就是该房产为王一占二分之一,单某占二分之一。在单某去世后,其财产由其三个儿子继承,但因王某先于单某去世,故其份额由王一代位继承,因此,单某所有的二分之一房产由王某二、王某三、王一各继承三分之一。分配完后,王某二、王某三各继承该房产的六分之一,王一继承该房产的三分之二。

 

随着房产的价值不断提高,有时候哪怕只是六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的份额,其价值就达到了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因此,若未及时、妥善处理遗产的继承,很可能会给各继承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在高强度的压力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之后,若没有很好的风险意识,对遗产的处置进行合理的安排,很有可能会造成原本和睦的家庭分崩离析,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如何才能较好的避免纠纷的发生呢?

 

律师建议:

 

1、预先订立有效的遗嘱,对遗产进行明确的分配。现在成年人面临来自社会、来自生活的各种各样的压力,为了避免因为一人的意外而造成家庭失去经济支柱而陷入困境,越来越多人通过保险、遗嘱等多样的方式提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安排,以此来减少纠纷,保障家人家庭环境的稳定。

 

在本案中,若王某提前订立了有效的遗嘱,将财产的份额进行明确分配,那么即便在其去世后,继承人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也不影响遗产的分配。

 

当然,遗嘱也需要讲究格式,并非所有遗嘱都是有效的。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不同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同,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优先的,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

 

2、及时对遗产进行处置、分配,可以通过协商、现金补偿等方式取得房产全部份额。本案中,王一可以与王某的母亲单某进行协商,通过现金补偿等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份额,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尽快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3、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在本案中,若单某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房产全部归王一所有,王一应在确定继承分配方案后尽快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当然,上述所有的处理方式都应注意必要的形式,只有合法、有效的形式才能实现相应的法律效果。

 

提早规划、安排好家庭的财富,是对家庭的负责,同时也是减少我们的后顾之忧,让我们更放心的去为未来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