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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单位组织疗休养过程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5   点击:708

2018年1月1日起,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新条例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那到底带来了哪些新规定?我们一起通过真实判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伍某系婺城区安监局的工作人员,任该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局长,分管该局人事、纪检等工作。2015年8月11日,金华市婺城区总工会下发文件,组织开展全区疗休养活动。同年10月26日,由金华市婺城区总工会组织,婺城区机关各单位组合一行37人,赴江西宜春休养。伍某根据单位的安排,作为单位带队领导,与该局其他3名工作人员一同参加此次疗休养活动。同月30日上午7时30分许,伍某吃完早餐回房,走到宾馆电梯口时突然晕倒。在场人员随即拨打120救护车,经急救医生抢救无效,伍某被宣告猝死。同年11月9日,用人单位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月11日正式受理。2016年1月8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金伤工字[2016]175号】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伍某的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决定不视同工伤。

 

法院认为:

该案经过一、二审,最后中院判决认定,伍某系婺城区安监局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人社(2012)354号《浙江省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伍某系在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疗休养活动期间及疗休养规定的活动范围内突发猝死,而该疗休养活动是用人单位根据金华市总工会疗休养规定,安排并承担费用的集体活动,其目的是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供工作效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精神,法院认为伍某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疗休养活动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因此应当按照视同工伤进行认定。

 

律师分析:

上述这个案例,法院最终虽然是做出了视同工伤的判决,而其判决的依据并不是法条的明文规定。那么同样的情形就算在浙江省范围内,各地市的裁判口径都是不一的,比如(2017)浙11行终106号中的裁判思路。

但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同样的情形将不再有争议,因为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第18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3)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3)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由此可见,根据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述案件中的伍某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视作工作原因,可按工伤认定。然而第18条4款中还有个但书,也就是说,如果伍某参加的这次疗休养只是单位承担费用,而行程全由伍某自行安排时,此时所受伤害的话则不能按照视作工伤进行认定,判决结果就将会与之截然不同。

 

此外,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调整了工伤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补差规则。结合笔者通过12333咨询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到实操回复是:可以各自进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和侵权赔偿,而且原先在浙人社发〔2011〕253号文件中规定的五项不能重复赔偿规则也将发生改变,即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五项,将依据新规执行差额赔偿。

 

 

 

 

浙江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参照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7个 月

25个 月

23个 月

21个 月

18个 月

16个 月

13 个月

11个 月

9 个月

7 个月

本人工资

指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伤残 津贴

注:按月支付

9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5%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0%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5%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0

(若保留劳动关系且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0

(若保留劳动关系且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 一次 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0 个月

25 个月

10 个月

7 个月

4 个月

2 个月

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91.58元

 

 

152747.4元

127289.5元

50915.8元

35641.06元

20366.32元

10183.16元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30 个月

25 个月

10 个月

7 个月

4 个月

2 个月

 

152747.4元

127289.5元

50915.8元

35641.06元

20366.32元

10183.16元

 

 

亡标准

 

1、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099元/2=30549.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 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 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 10%。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 18 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 18  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 周年,

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周岁减少 1 年,75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6396 元×20 倍=727920元。

 

 

1、201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099元/年,浙人社发[2018]56号,2018年5月2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年

3、根据鉴定,生活护理费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