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敢任意转发朋友圈吗?小心构成刑事犯罪!
伴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微信、微博、公众号、视频直播等自媒体平台层出不穷,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网络上的信息虚虚实实真假难辨。网络谣言不仅会造成虚拟世界的混乱,也会影响到现实社会,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个人观点的同时,也必须谨守法律设定的言论自由的界限,否则不仅是给他人造成困扰,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案例回顾
某日,刘某在其微信上某群内,看到四段关于杀人、指认现场的视频,并在该群内听到A地杀了七个人的相关音频。当日,刘某在明知上述四段视频涉及的事情不是发生在B地的情况下,出于取乐心态且为了让别人相信上述四段视频涉及的事情发生在B地,遂编写“B地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之下把她一家人都杀了”的虚假信息与四段视频合并转发至其微信上的另一群内。刘某将上述虚假信息发到另一微信群后,该虚假信息在不同微信群内被大量转发、传播,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恐慌和不安,也引发了大量网民对B地社会治安环境的不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后经B地公安局查证,刘某编造的该信息为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在当地网站上对该虚假信息进行了辟谣。
刘某上传的视频未经核实,其出于取乐的目的,配发了不实的文字编造虚假警情,故意在微信群内传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被大量转发、传播,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恐慌和不安,同时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等对B地社会治安环境的不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罪名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刑法条文可知,单纯的编造行为无法构成本罪,因为仅仅是编造虚假信息而没有予以传播的行为,无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本罪虽然属于选择性罪名,但应当注意的是,可供选择的罪名并非是编造虚假信息罪与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另外,本罪对虚假信息的内容也有一个限定,仅包括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及警情。那么,编造、传播不属于以上四类的虚假信息,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等条款,编造、传播其他虚假信息,依照虚假信息的内容,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即使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编造、故意传播其他虚假信息也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怎样才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又应如何认定?对此,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16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实际案情具体考量。根据以上解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小结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面对网络谣言,我们应当理智分析、冷静判断,不能愚昧迷信,不能盲目传播,更不能恶意编造。凡是可能涉及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在做之前我们都要考虑自身可能承担的后果,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所必须有的一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