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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财产协议时,如何预见风险,谨防“陷阱”?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5   点击:594

离婚时,当事人急于从失败的婚姻中摆脱出来,未加斟酌草率签订离婚协议,要么从网上下载一份离婚协议书范本;要么直接使用民政部门提供的模版,虽然离婚当时省时省力,然而碍于当事人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难以及时预见协议条款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离婚后往往容易产生纠纷,与“想要早日结束婚姻”的本意背道而驰。

陷阱一: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协议作为附生效要件的协议,当事人已调解离婚,条件成就,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而“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协议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虽然属于概括性约定,但并不影响其生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该法条明确准予分割的是在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除非原告能够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签订协议当时自己确实不知情或被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否则,即使原被告未在离婚协议中就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表述,也视为原告在离婚当时就通过协议的方式放弃了对该项财产的权利。

律师认为,除非当事人自愿约定,否则“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已经分割完毕”诸如此类的表述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往往会给掌握财产较多的一方制造隐瞒财产的机会。为了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注意几点:(1)尽量避免作类似“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含糊不清的约定;(2)在该约定作出前,尽可能查明厘清对方名下的财产,衡量对比之下,如果自己名下的财产占优势,这样约定未尝不可;(3)在作出该约定的同时,列明各自名下的财产的具体范围,约定若离婚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未在协议中列明的财产,视为故意隐瞒,如此一来,不知情一方便不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4)最后,需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当时人发现遗漏财产的次日起算。

陷阱二:仅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 ”

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往往是夫妻离婚时的矛盾激发点。仅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 ”,实践中,协议的执行却阻碍重重,往往因为种种原因难以一步到位。

一、 主贷人变更手续办理难

存在于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现涉争房屋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情形。

1. 什么是“夫妻共同贷款买房”?不少银行在审批住房贷款时,会要求每月的还贷额不得超过贷款人月收入的一半。如此一来,如果在签订住房贷款合同时,加入“共同参贷人”,收入基数变大,贷款额度也会相应增加。另外,银行对“共同参贷人”作出了限制,包括:(1)必须是“贷款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儿女、父母);(2)必须是该房产抵押物的所有人。当然,针对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的情形,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以成为“共同贷款人”。

2. 什么是“主贷人”?“主贷人”、“参贷人”只是通俗意义上的叫法,在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一般将夫妻一方设为“贷款人”,另一方则为“共同贷款人”。而银行在衡量谁做主贷人时,往往会参考夫妻双方提出的收入证明等书面材料,选择“家庭顶梁柱”作为主贷人。

3、主贷人变更手续办理难在哪里?该住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离婚协议作出“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由该方还清剩余贷款”的约定,离婚后协议生效,但效力仅及于离婚双方,对于抵押权人银行来说,离婚并不会直接导致贷款人的变更。只有在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主贷人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能解除其偿还贷款的义务。(1)存在对方不配合办理的风险。办理主贷人变更手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双方到场。(2)存在银行不同意变更的风险。如果贷款周期较长、月还贷额较高,银行通过审查一方经济情况,认为其难以单独承担还贷义务的,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除非其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可见,当事人在拟定离婚协议书时,就应该将诸如此类的风险考虑在内,约定应对方案。

二、房屋产权变更难

在此项下,我们可以分两种情形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住房贷款尚未完全清偿完毕,房屋权属变更难。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解除抵押后,房管局才有可能办理变更登记,倘若该房产贷款周期特别长,仅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 ”,对于获得房产一方来说,只要贷款不还清,其依据协议取得的利益就难以得到落实。这里就会涉及到“提前还清贷款”的问题,(1)如果约定剩余贷款由获得房产一方支付,提前还贷会考验其经济能力。若能力有限,最好不要单独承担这部分债务,可以在其他财产部分作出一定的妥协。(2)如果剩余贷款由未获得房产一方支付,且约定了提前还清贷款的,注意一定要附上提前还贷的期限和违约条款。实务中,出现过“若经济宽裕,则提前还贷”的约定,这类约定是有风险的,如若对方拒不配合,就需要举证证明“对方经济是否宽裕”。

第二种情况,住房贷款已全部清偿完毕,对方拒不配合变更。

仅一人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房管局一般不会办理变更,这类情形存在多种救济方式:(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离婚时,就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持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办理过户,房管局是认可的;(3)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不配合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加大对方的违约成本。

三、一方拒不配合迁出户口

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 ”,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情形。

(1)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户籍纠纷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户口迁移问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因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由此提起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而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迁移户口。

(2)与其事后投诉无门,不如在离婚协议中做类似如下约定:若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一定时间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便向对方补偿金钱若干;因户口问题而对房价产生影响的,由拒不配合迁出户口一方补偿差价部分。

需注意的是,户口迁移具有人身性质,约定违约金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约定成“逾期补偿”比较站得住脚。

 

家事观察由智仁家事团队创办,团队由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担任首席律师,同时汇聚了多名在婚姻、继承、私人财富管理领域业务精深、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是国内较早研究和提供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