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刑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与罚
据三湘都市报的最新消息显示:自今年4月公安部部署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已查破刑事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00余人,其中银行、教育、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网站等行业内部人员270余人,网络黑客90余人,查获信息290余亿条,清理违法有害信息42万余条,关停网站、栏目近900个。
这里涉及到的就是我们很关心的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出于好奇或办事需要,总是想查询或掌握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身份证号码,婚姻情况、资产情况,联系方式、行踪信息、交易信息、教育信息等等,但除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及律师等因为案件办理需要,依职权及法律可以合法调查外,公民个人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调取他人被保密的信息的,保存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或机构的工作人员亦无权公开、泄露、提供、贩卖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存在类似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中国有句古话“勿以恶小而为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很多人眼里就是小恶,认为无足轻重,无关痛痒,继而无需刑事处罚,但“小恶小惩、大恶大惩”一直是我们中国人朴素的价值观,惩罚的目的更多是因为希望铭记犯错、犯罪的代价,从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侵犯公民个人犯罪的具体行为里最严重的还是出售、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这样说的依据是,绝大多数诈骗犯罪在最初的时候都会收到陌生短信或电话,电信诈骗的实施者基于对我们个人信息的掌握,编造各式各样的骗局,部分显得粗陋,但是很多亦是让我们细思极恐的,即便具有高智商都有可能会上当受骗。徐玉玉被骗事件、清华教授被骗事件,就能让我们思考这个大型犯罪网络的冰山一角,也让我们愤怒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所以前述新闻中所说的专项行动就很有意义。
而目前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还没有具体的立法、司法解释出台,故其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从保护公民信息的角度,相关立法、司法应尽快予以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打击犯罪提供有效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