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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在夫公司挂个名,离婚时“股东知情权”帮了大忙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2   点击:555

       我推开接待室门,满脸疲惫的叶萱(化名)略带焦急地迎上来“律师,您好,我是朋友介绍的,说您处理离婚和股权分割特别专业,所以,昨天和您约了后,今天一大早我就从宁波赶过来。”
       我请她坐定,和她寒暄几句,便进入正题郑重地向她作了保密承诺,并告知她“婚姻案件细节尤为重要,我们的沟通越深入越详尽,越利于案件地全面分析与准确判断”。
       叶萱表示认同。在我的引导下,我们花费了40多分钟,把叶萱的婚姻经过、离婚原因、家庭分工、双方性格、孩子抚养、孩子当下的生活教育情况,以及已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时间与形成经过、款项来源,与未知夫妻共同财产线索等梳理了一遍。
       关于公司,我和叶萱的主要谈话内容:
       律师:您和您丈夫协商过吗,他是什么意见?
       叶萱:谈过,他说家里只有三辆车子和四套房子,可以分我一半。可我不甘心,我们结婚13年,我为这个家付了全部。而且我们家还有公司,公司怎么也值三四千万,可他说公司是亏的,还欠了很多钱。
律师:公司情况你了解吗?
       叶萱:刚开始,我是有去帮忙的,但是后来慢慢做大了,我又要管两个孩子,他也从来不和我说公司的事,所以公司的情况,我一点也不知道。
       律师:公司中有你熟悉的人吗?
       叶萱:没有,他不让我去公司,让我在家好好管孩子。
       律师:你是怎么得知公司资产有三四千万?
       叶萱:公司这些生意是不错的,但是具体有多少钱,我确实不知道,就算公司没钱,公司厂房就值三千万,而且我老公是个很稳的人,他不会乱借钱的,我不相信公司欠了很多钱。
       律师:公司有几个股东,股东都是谁,你清楚吗?
       叶萱:当时公司成立时,他说需要两个人才能注册,让我也挂个名,我记得好象我占25%,他占75%,后来,公司做大了,他有个朋友在我们这边很有人脉,他就拉他进来,我就变成12.5%,他朋友占10%,其他的都在他名下。
       律师:公司平时资金进出,都是通过公司帐户吗?
       叶萱:应该不是的,我有帮我老公取过钱的,别人付过来的钱,很多都是打到他的银行卡的。
       律师:好的。叶女士,首先我们要明确,你的财产权益是公司股权,而非公司资产,简单地说,你能分到多少钱,要看你们夫妻名下的股权值多少钱,当然股权值多少钱是与公司资产有关。基于你们的情况,你要分割公司股权,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股权价值,但您对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一无所知,如果完全依靠股权分割时的评估,我认为是很难反映股权的真正价值。
       叶萱:那怎么办?
       律师:幸好您是公司股东,我们在分割股权前,需借助您的股东身份,先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以了解与掌握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便于我们后面的协商与股权分割。
       当天晚上,我们加班加点做好方案Email给叶萱。
       三天后,叶萱接受我们的方案,再次来到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一番调查取证、资料分析、方案策划、诉讼准备、知情权前置程序等前期工作后,我们提起了“离婚”诉讼和“股东知情权”诉讼,双管齐下。一方面,离婚诉讼中,我们申请法院调查叶萱丈夫名下的银行交易记录,以查明丈夫资金往来主体与金额、用途,同时借此收集他公帐私走的证据;另一方面,通过股权知情权之诉,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税务等状况与疑点。
       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离婚纠纷一审判决后,叶萱因不服部分财产未予分割,丈夫不服债务处理,两人同时提起上诉。
       同时,二审期间,叶萱公公起诉叶萱与丈夫要求两人一次性偿还以公公房产为抵押的贷款。
       最终,多番努力,丈夫迫于公司财务漏洞、资金往来随意、税务以及非正常交易等压力,在叶萱作适当让步的情况下,协商一致。折腾一年多的纷争终于尘埃落地。
       丈夫之所以最终妥协,很大程度取决于我们的“股东知情权之诉”。所以,在离婚诉讼中,运用“股东知情权”未尝不是一步重要的棋。今天我就和大伙聊聊“离婚诉讼中,如何运用股东知情权”。
       一、离婚诉讼中,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的目的
       在离婚诉讼中,如遇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但公司却为一方掌控,另一方即不解公司经营情况,也不清楚公司财务状况此类情形案件。非掌控配偶方不防运用“股东知情权”变被动为主动,即改变在股权分割时无所知与无作为的境地,同时,主动查阅公司资料,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管理与运营漏洞,以改变离婚协商的被动局面。
       二、谁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33 条规定,唯有公司股东可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即离婚诉讼中,配偶若要借助股东知情权之诉,其本身必须为公司股东。
       但是,实践操作往往不是这么简单,经常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即配偶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争得天翻地覆。产生争议的根源往往有“配偶股东虽有权查阅,但其本人专业知识的欠缺,可否委托他人如律师、会计师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若配偶非发起人股东,而是继受他人股份而成为股东,其可否查阅继受前的公司经营与财务资料?亦或者配偶因为股权转让或被强制执行等原因,在离婚诉讼时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其可否行使股东知情权?”等等。而《公司法》对上述情形均无明确规定,为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裁判不一。但是,根据本人的实务经验以及各地法院的判决情况来看,大部分法院还是支持配偶聘请他人协助查阅,以及继受股东可以查阅继受前的公司资料,只是对于已退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仅有少部分法院认可股东可以查阅退出前的公司资料。
       三、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谁
       《公司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配偶股东所在的公司,但是,实务中,往往我们面临的是,公司被配偶另一方所操控,甚至有些公司已经被转移或关闭等,让公司承担义务显然是不可能,这个时候如何确定义务主体?
针对此类情况,我们可申请法院将公司的控制股东、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其协助义务。 若法院未予支持的,依旧判决由公司提供账册给股东查阅,那么我们可以在强制执行时,要求法向实际持有公司账册的控制股东、法定代表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交出的,可以强制执行该个人。
       四、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
        配偶股东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无须前置程序,但若要查阅会计帐簿则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完成前置程序,即股东本人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15天未回复视为拒绝,或被公司拒绝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如遇公司拒绝签收、公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请求等情况,法院如何处理?
       若遇公司拒绝签收,且未予以答复,视为拒绝查阅请求。若是公司经营地址迁移而被退回,配偶股东无从查找公司新经营地址的,配偶股东只要在起诉书中提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而公司在法庭给予的答辩期内未同意查阅请求,应当视为公司拒绝了查阅请求。若原告股东已按照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邮寄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律师函,因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符未能送达,过错在于公司,视为公司拒绝查阅。
       五、配偶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哪些资料
       配偶股东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只要理由正当,法院一般都予以支持。但配偶股东能否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银行帐户明细与交易合同,各个法院裁判意见不一。但根据《会计法》第15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第20条第二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之规定,配偶股东要求查阅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完全是合法有据。
       以上为配偶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可能面临的障碍与解决途径,但一旦知情权获得行使,接下来如何查阅是关键。根据本人的经验,一般控制公司的配偶,为了降低股权价值,令对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会通过以下方式:
       1.想法设法降低公司资产数额,如随意改变折旧率或低价出卖、处置固定资产。
       2.设法通过增加负债数额,以降低所有者权益,如虚列 “应付帐款与长期应付款”等。
       3.少列公司收入。如象叶萱丈夫采取收入不入公司帐户,财务不记帐来减少收入。
       4.增加成本。如虚报开支,虚构员工工资和公司开支,提高费用标准等。
所以,在查阅财务资料时,尤其要特别注意历年比较,查出金额变化较大的项目,分析变动的原因,查看变动是否合理,也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员工、交易对象核实、查看银行明细、交易合同、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