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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高温,我们应当这样做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8   点击:510

杭州开启了高温模式,面对高温天气,我们应当怎样做?

1、什么是高温?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2、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即在目前的劳动条件下,很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健康危害,产生热损伤或产生严重的热操作的重度危害作业及极重度危害作业。

3、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抗击高温

一要看天作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要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三要普及常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四要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而且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要提供休息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我们倡议:临街单位可以建立环卫工人临时休息场所,为我们城市的保洁工提供一个高温作业的临时休息场所。

六要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七要服从单位的合理安排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八要享受高温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九要依法监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4、浙江省的高温费标准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根据浙人社发【2014】94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6月1日起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关于职工夏季防署降温,我们需要提醒公司注意以下问题:

A、性质。高温津贴为工资性质。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温度以下的工作场工作,并向员工支付的夏季清凉饮料费,则该费用不属于工资。

B、列支渠道。属于工资则在工资中列支。属于夏季防署降温清凉饮料费,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费应当在职工福利科目列支;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浙人社发[2010]202号的规定,该费用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既然是职工福利费,所以公司财务需要特别注意列支渠道,如果是列支于职工福利费的,则首先有总额控制(即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问题;既然是职工福利,该费用就不是必须向职工发放的,需要视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但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则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清凉饮料费是在高温期间职工福利方面的一种支出,是高温期间或者整个高温季节时支付的,与工作日当天是否高温无关。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C、可否向劳动监察投诉。属于工资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监察范畴,属于福利的夏季防署降温清凉饮料费就不属于劳动监察范畴。

D、能否冲抵。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计发周期。问:劳动者8月份上班22天,其中10天在35℃以上环境下工作,12天在33℃以下环境下工作,其当月高温津贴应如何计发?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5日下发的《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等相关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6月、7月、8月、9月)工作为标准,而不是以实际工作的高温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5、高温作业受伤是工伤吗?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属于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的“中暑 (长期在39℃以上的高温环境下工作造成)”,即为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想信,抗击高温的“九要”,会因为人人献出的爱而使得杭州更加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