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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视界】大头儿子的“三个爹”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1   点击:527

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场的关于著名动画片“大头儿子”系列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制作新版“大头儿子”动画的央视动画公司索赔160万元。

原来,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以及围裙妈妈系上海一美术作家刘泽岱应相关单位的要求所画,但是双方当时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之后,刘泽岱又多次反复签署著作权许可声明、著作权转让合同等文件,将该人物形象授权给央视动画公司进行二次创作(即拍摄动画片)以及转让给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些许可声明、转让合同之间是完全相互矛盾的。刘泽岱的这种“一女多嫁”的行为导致了原被告均认为自己有权合法使用该人物形象,直接导致了本案的产生。

本案分析起来,实际上有三个主要问题:

 

一、大头儿子的亲爹是谁?(原始著作权属于谁?)

二、大头儿子的后爹是谁?(著作权是否转让、转让是否有效?)

三、大头儿子是否还有干爹?(著作权许可是否有效?)

 

第一个问题最好回答。从现在查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来看,大头儿子等人物形象是由刘泽岱创作的。这个创作虽然是受托的行为,但是双方当时没有任何书面的合同之类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按照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创作的著作权属作者刘泽岱所有。

第二个问题,既然刘泽岱是大头儿子的“亲爹”(著作权人),那么刘泽岱当然有权利转让自己的著作权了。而且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产生和转让都不要求进行强制登记,换句话说一纸“卖身契”(著作权转让合同)即可卖掉大头儿子(著作权转让)了。

第三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从本案的庭审过程来看,刘泽岱与罗生签署了2份著作权转让协议,其中一份落款时间是2005年8月1日,另一份则是2012年12月14日。但刘泽岱出庭作证时又明确说,自己与罗生是2012年年底才认识。同时,刘泽岱在2013年1月4日、2013年8月8日又与央视动画签订了2份协议,确认其对95版动画形象的授权,并同意就2013年新版“大头儿子”的造型设计进行创作。他还在2013年8月29日签订了一份声明,声称此前与罗生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受到罗生的诱导。

看出问题来了吧?作为著作权人当然有权许可第三人行使部分或者全部的著作权(法律规定不得许可的除外)。而如果一旦失去了著作权人的身份,再将所谓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岂不是成了笑话了么?如果刘泽岱在2012年12月14日就已经将著作权转让给了罗生,那么2013年1月4日和央视动画签订的协议又算什么呢?!当然,著作权转让协议和许可协议孰前孰后还有待于法院的调查和裁断。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要提一下。无论这个案子最终谁败诉,刘泽岱都难脱干系。他必须为自己胡乱签字、肆意违约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王永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