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家事】离婚时股票的分割问题
【案例】
张某(男)和李某(女)结婚7年,不幸遭遇“七年之痒”,张某因在外有小三一事被李某知晓,李某大怒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李某遂诉至法院,除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分割要求外,还提出了对张某名下股票账户的股票进行分割。
【提问】
李某要求分割张某名下股票账户的股票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智仁解读】
以上案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区分以下3种情形:
(一)张某在婚前即开立股票账户,且在婚后没有投入资金,也没有进行买进卖出。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张某名下股票账户的资产属于张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即使有孳息,因没有进行操作,属自然孳息,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二)张某名下的股票账户是在张某和李某结婚之后开立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张某名下股票账户的资产属于张某和李某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权要求分割。
(三)张某在婚前开立股票账户,和李某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投入资金。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 因为张某名下股票账户中,既有张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又有张某和李某婚后的共同财产,如果李某要求分割,则应当区分对待。其中,能够明确是张某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要看婚后操作是否收益。如果无法明确,和婚后投入资金已经发生混同的,则一般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资产,双方共担收益和风险,李某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那么,明确了李某是否有权分割股票后,人民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分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按照此规定,一般按持股的数量对半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先确定一个基准日来确定股价,判决股票归夫妻一方(一般是股票的持有人)所有,所有人向另一方折价支付相应的对价款,之后则不管股票盈利或亏损,均与另一方无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孟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