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家事】分居期间个人所得财产如何认定
【案例】张男和李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2012年3月开始,双方分居,张男随即去广州打工。2014年5月,李女起诉张男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张男在广州打工所得的工资5万元。李女认为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男认为此款系分居期间自己的辛苦劳动所得,与李女没有任何关系,坚决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评析】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属作出规定,但在离婚过程中,经常遇到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如何认定是否分割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首先包括工资和奖金。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间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如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所得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差额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这体现了男女平等、公平合理原则。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感情已经破裂,在此情况下,考虑到此时财产的来源情况,夫妻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并不会出现混合的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对此时一方的财产所得进行区别。理由如下:其一、有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其实质上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在与他人经济交往中,也以个人名义进行。客观上形成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此时,他们之间仅存的是一种纯身份关系,并无财产关系。其二、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因此无法将分居期间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在本案中, 人民法院考虑此财产的来源情况等原因,经做当事人李女的思想工作,通过调解结案,张男在分居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5万元归个人所有。
【律师建议】智仁律师建议,要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在分居之时,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定下书面的协议。一般,分居时的夫妻感情已经恶化,而最终离婚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此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也是符合双方情况的,也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王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