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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民间借贷风险四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5   点击:551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经常会约定利息,我国法律也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如果对这些规定不了解,在约定利息时往往会出现一些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一:利率不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利息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才有效,过高的利息即高利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根据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银行的贷款利率而非储蓄利率,而且是借贷行为发生期间实行的银行贷款利率;如果借款期间内银行利率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各时期不同的贷款利率来确定利息的最高额。 

风险提示二: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支付利息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

在此类纠纷中,更多的情况是双方仅在口头上约定了利息,但是未作书面记载,纠纷发生后债权人往往无法证明该口头约定的存在,导致在利息的支付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借贷中如果双方约定利息的,应当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莫显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