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手续及标准?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手续及标准?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二、办理部门:
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办理;
2、区属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各所属区的社保业务大厅办理。
三、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注:参保职工因来不及办理准生证而流产,又不能补发准生证的,可携带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代替准生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费用,除按上述规定递交申报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原始医疗发票,以及记载有关生育的门诊、住院原始病历;
四、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申报材料
1、参保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发票(复印件);
3、医疗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4、门诊或出院时,病历中有关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的记载(原件);
注:
1、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附:生育保险的支付项目和标准
(1) 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①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②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③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2)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4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800元;
剖腹产每人次50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1000元。
(3) 计划生育手术费
放置宫内节育环130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130元;
取残环、嵌顿环200元;
皮下埋植术15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100元;
门诊人工流产术200元;
住院流产术引产术800元;
药物流产300元;
输卵管接扎术1000元;
输精管接扎术500元;
输卵管吻合术4800元;
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