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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和婚前财产规划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4   点击:508

 

2013年11月20日,传媒大亨默多克和妻子邓文迪在各自律师的陪同下迈入法庭,开始了他们的离婚诉讼。出乎很多媒体和大众的意料,这个举世瞩目的离婚案不到十分钟就达成了协议,邓文迪分得价值一亿美元左右的资产,但仅占默多克所有资产的百分之一左右,默多克的传媒帝国丝毫不受影响。这都是因为他们婚前就签订了财产协议即婚前财产协议。
        顾名思义,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至于是否要公证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面签字认可都有法律效力;其次,内容必须约定明确,不能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否则很容易认定为无效;再次,要注意其他形式要件,签字和时间等是否齐备也很重要。
         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最大的意义是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纷争,默多克和邓文迪的离婚案就是最好的例证。当然,对于个人财产数额不多的一般民众来说,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要慎重考虑,很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甚至为此而闹翻。因为在财产形式比较单一、数额不大的情况下,结婚的对象要求的基本是生活的必要财产条件,比如就是居住的一套房子或其他生活必需品。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很多人会认为对生活的必需品进行约定是对共同生活概念的否定,因此会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
        但是,对财产数量比较大、财产形式比较复杂的富豪来说,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比较重要,可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纷争。对于股权形式和家族财产比较复杂的企业家来说,签订婚前协议前还应进行婚前财产的规划。婚姻兼具有身份和经济的双重关系,进入婚姻关系也就是进入了新的经济关系,企业家的股权和资产也随即进入了全新的经济关系之中。在这之前势必要对股权和资产进行规划和管理,我们建议这在规划过程中应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如家事律师、银行等机构。专业的家事律师参与是婚前财产规划的有力保障,犹如企业上市前的股改和上市辅导需要专业的上市律师一样。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祝双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