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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6   点击:633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在《合同法》中已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进行调整,规定将债务人的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及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属于无偿放弃债权的期限利益,但以存在恶意为前提)的行为,均纳入可以撤销的行为范围内。

 

【新法VS旧法】

 

民法典

合同法

合同编第538条、509

74

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权放弃债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0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较于《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更为明确、合理,修改如下:①将“放弃到期债权”改为“放弃债权”,取消发起债权行为到期的限制;

②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中增加放弃债权担保行为;

③将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纳入可以撤销的行为范围内。

 

【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最新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要件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

要件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务

要件二

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的法定情形

①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②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存在恶意为前提)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④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要件三

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要件四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无偿处分除外)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特别注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存在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