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在《合同法》中已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进行调整,规定将债务人的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及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属于无偿放弃债权的期限利益,但以存在恶意为前提)的行为,均纳入可以撤销的行为范围内。
【新法VS旧法】
民法典 |
合同法 |
合同编第538条、509条 |
第74条 |
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权放弃债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0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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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民法典》较于《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更为明确、合理,修改如下:①将“放弃到期债权”改为“放弃债权”,取消发起债权行为到期的限制;
②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中增加放弃债权担保行为;
③将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纳入可以撤销的行为范围内。
【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最新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要件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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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一 |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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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二 |
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的法定情形 |
①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
②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存在恶意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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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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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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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三 |
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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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四 |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无偿处分除外) |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特别注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存在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