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N号房事件的法律分析
编前语:最近韩国有一个非常令人震惊的案件,就是N号房案件,有很多朋友问我,如果这种案件发生在我国应当如何处理,那么今天,就和大家来对韩国N号房事件进行梳理及法律分析。首先着重强调,未成年儿童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保护,传播儿童色情对社会具有极大危害性,制作、销售、购买儿童色情的行为,都是一种变态的追求欲望的方式,属于非正常的犯罪行为。
一、通讯和支付都以加密方式存在的“N号房”
3月24日,韩国“N号房”运营者之一“赵博士”被媒体公开信息的新闻,在微博上成为上亿人关注的热门事件,热度一度超越了武汉将解封的消息。一类搭建在Telegram上的性剥削聊天室被韩国记者及两名卧底大学生曝光,付费进入聊天室的会员们,在这个匿名加密通讯工具上,收看着女性被诱骗、胁迫后拍下的各种性剥削视频。《韩民族日报》记者卧底这些可疑的Telegram房间时,最先引起他们注意的是“高墙房”,由一个名叫“Watch man”的人管理。这间1号房里,2000名会员聚集于此收看着色情视频的预告片,付费后他们可以进入2号房观看完整视频。继续付费寻求更刺激视频的会员,还可以接着进入3、4……号房。这样的房间至少有8个,也是媒体将之命名为“N号房”的原因(类似于微信聊天群组),借助Telegram这种加密通讯工具,N号房随时解散、转移、重建,而那些视频文件则不断地被保存、传播,付费会员的支付工具也从商品券演变成了比特币。房间除了数字名称还有类似于女护士房、女中学生房甚至还有女童房。
其中影响最大的聊天室名叫“博士房”, 最小的受害者仅11岁。警方最终控制了该聊天室的创建者赵某,并在他家找到了1.3亿韩元涉案资金,折合人民币74万元,剩余赃款以比特币形式存储。比特币是“赵博士”收取会员费的唯一支付方式。涉案的“赵博士”已经引起韩国民众的愤怒,公众到青瓦台请愿,公开赵某信息,在韩国媒体上,赵某的样貌和基本信息已经在媒体上无码全曝光。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法务部表示,对于参与制作并分发“N号房”非法性侵影像的犯罪嫌疑人,将适用《刑法》上的犯罪团体组织罪,并将彻底追查并回收使用加密货币等结算手段的犯罪收益,严肃处理非法收益相关的洗钱行为。而韩国民众不仅要求严惩N号房的运作者,同样呼吁找到那些隐藏的付费观看者。这些观看变态视频、甚至付费性侵受害者的隐匿行为已经引起公众的不安。在青瓦台官方请愿网站上,有数百万人要求查证并公开N号房的会员名单。而媒体调查显示,有近26万会员隐匿在N号房中。(附:韩国N号房事件完全梳理的媒体报道视频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g7411U7xa/?spm_id_from=333.788.videocard.0)
二、N号房事件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从视频制作者所发布的视频来说,有些是属于性侵行为,有些是猥亵行为,如果是性侵的话,直接可以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基本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加重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强制猥亵的基本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媒体所报道的事件来说,犯罪发生在“网络”这一特殊的公共场所,有26万人观看影响恶劣,部分受害人涉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儿童,具备多个法定加重情节。所以显然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构成强奸罪的,它属于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幼女的,从重处罚。如果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它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妇女,可以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从视频制作者传播视频的行为来说,按照其传播是否牟利可以分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视频传播的信息网络帮助的行为来说,设立淫秽视频通讯群组的群主、发布淫秽视频广告的人、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人或单位,情节严重的均会受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付费观看者的行为来说,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如果观看者明知他人要去实施性侵或强制猥亵并要制作相应视频,观看者依然为其提供金钱的资助,那么观看者主观上知道其正在帮助实施犯罪,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行为,按照我国刑法,将以强制猥亵或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按照主犯所犯之罪适当从轻后定罪处罚(教唆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理构成教唆犯)。
目前,单纯的点击、单纯的观看淫秽视频,在世界各国一般是不够成犯罪的,但是这里要注意一个例外,如果淫秽视频是未成年儿童的淫秽视频,那么单纯的点击和单纯的持有,许多国家认为这是构成犯罪的,因为保护儿童的权益比隐私权的利益要更大。
目前我国对制作、传播、浏览、持有包含儿童题材色情信息的行为,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等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立法计划《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有望今年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希望通过对相关犯罪的严惩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加大对网络儿童色情和网络猥亵儿童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