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村民就能申请宅基地吗?
关于宅基地,相必大家都不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均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仅是村民的重要生活基础,一旦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宅基地及其建筑的补偿同样对村民会产生重要影响。那么,是否只要是村民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呢?
宅基地使用权虽然作为物权而存在,但其仍然是以村民的资格为依托,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申请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限制。从上文可知,“农村村民”、“一户”是享有宅基地相关权益的必备条件。
(1)对于“农村村民”这一主体的资格认定标准,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知,仅就浙江省范围内,“农村村民”即指的就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虽然一般认为,农业户籍是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标准。原因在于在过去,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户籍管理,其实更是不同社会福利或者政府保障的区别。但是,继续强调农业户籍,并不符合目前的国家统一居民户籍的改革趋势,杭州市也已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是否是农业户籍不应作为是否为农村村民的判断依依据。原则上,农村村民一般即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关于“一户”的认定。此一户,应当为独立的一户。是否独立成户,原则上按照公安机关的户籍是否单独建户进行判断。但也有例外情形:《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申请宅基地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以上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实际中,实质上的一户变为了形式上的两户,如其申请宅基地,则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
但以上只是对宅基地主体的初步梳理,在实践操作中,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以何为判断标准?对于独立的一户,除以公安机关的户籍作为判断标准外是否还有其他影响因素?想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更要结合各地不同的宅基地政策综合考量后,方能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