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如何处理?
女工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如何处理?
解答:
关于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下同),法律、法规有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但是,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同时,《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女工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女工有怀孕生育事实,并提出要求休产假,用人单位就要批准。但是,能休产假并不表明有产假待遇,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是以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堤,女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显然不能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接生、手术、药费、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等,更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作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