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际,我们特别提示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诉讼时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天改为一年。为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促成“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条件的成就:即必须完成劳动关系终止(解除)通知的送达;必须完成工资拒付通知的送达;必须防止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成就,或者其成就后应当尽快促成时效的重新计算。
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再收费。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地采取调解手段将争议止于仲裁之前。当然,我们需要清楚意识到劳动者维权将更加方便,更加随意。
3、必须注重与首裁的沟通。由于部分案件采取促裁终局及仲裁庭意见不到致时以首裁意见为裁决意见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与首席仲裁员的沟通。
4、必须依法维权。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再也不是简单地起诉就能否决其效力的法律文件了。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应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尤其是对终局裁决应当尽可能地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
5、应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调解与仲裁是并举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工会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建设,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街道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使得部分劳动争议不形成示效应。
6、防范争议的根源还在于用工关系的细节处理及证据收集。用人单位必须在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注意形成、收集、保管记录。有意识地形成记录之良好习惯
作者:智仁律师事务所黄新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