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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发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点击:571

         加班工资的计发
        并不是所有的加班都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除此之外,只有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加班无法通过调休方式进补偿,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故是否构成加班,必须视工作时间制度的不同和调休情况相结合确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上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执行前述规定有困难的,则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A、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B、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劳动者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不包括奖金和物价补贴)为计发口径;对于难以划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计发口径;C、计件工资中的单价可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计算:即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报酬。
作者: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