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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VS隐私保护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0   点击:577

何谓隐私权?关于隐私权的含义历来有所争议。国内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它保护的对象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具体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和隐私维护权等四项权能。现代社会,人们都希望有自己支配自己生活享受安宁和幸福的权利,因此隐私权也蕴含了人类对自己尊严价值和权利的价值。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技术侦查尤其是秘密侦查,例如监听、秘密拍照、秘搜、秘取、跟踪盯梢、邮件检查等无不涉及了对隐私权的干涉,在一定程度上,技术侦查可以使得一个人的所有信息全面暴露。随着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密化发展,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技术侦查随之产生并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但同时它又以精密和远程的方式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利,侦查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为保障人权,然而却不得不以限制和剥夺具体人的基本人权为条件;侦查可以成为保障绝大多数人安全、保障绝大多数人生存、自由、财产权的手段,同时也可能被错误地滥用而成为侵犯人权的“致命武器”。所以国家机关必须注意维持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侦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利益的需要:一是有效地进行侦查,以维持社会安全,二是保障嫌疑人和其他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侦查行为越是要求通过强制手段保证其成效,侵犯相对人的私生活领域的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必须在侦查的必要性与人权保障的要求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技术侦查与隐私权的价值冲突具有法理的正当性。首先,技术侦查与隐私权保护体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一方面,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赋予侦查机关强大的刑事追诉权。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刑事追诉权的行使不可避免的具有强制性,从而对公民权利带来威胁,另一方面,诉讼的产生以权益冲突为前提。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权益的保护,诉讼的任务不仅仅是实现犯罪控制,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还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技术侦查的权限越大,人们的隐私空间就会越小,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会放宽对技术侦查权和限制,但公民为了保护自己隐私的需要会要求国家对技术侦查权力进行限制。其次,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具有相对性,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世界人权公约》第29条规定:人们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最后,这是控制犯罪和隐私权保护的法益平衡的结果。

隐私权作为个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绝对性,必须对隐私权给予足够的保护。但同时,它又具有相对性的一面。在一定情形下,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隐私权需要作出让步。当代表社会公益的技术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时,只能进行价值选择。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并不被民众所知晓,什么情况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侦查,技术侦查进行的时间和范围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和调整,因此可能产生没有制约和限制的权利,这对于隐私权保护,对于法治化进程都是极为不利的。

最后,想大家认真思考下,就自己而言,你能接受何种程度与范围的技术侦查,什么时候可以对你实施你认为合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