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添附制度的变化
《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添附制度,是《民法典》相较《物权法》一大新增内容,本文将对民法典添附制度的变化做出解读并从实务角度提出建议。
一、 《民法典》关于添附制度的变化
1、法条变化
《物权法》
无相关规定。 |
《民法典》物权编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
2、法条分析
虽《物权法》未规定添附制度,但司法解释中已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则规定了因添附导致所有权变动后对抵押权的影响。《民法典》第322条未沿用《民通意见》的条文,而是采取了更为清晰的表述。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包含三大要件,原物归属于不同所有权人、因添附形成新的所有权、形成的新物非经损毁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剧。第322条明确了添附制度包含加工、附合、混合三种形态,但加工、附合、混合各自的定义是什么没有进一步明确。理论通说,附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结合, 而交易上认为一物的状态。可以是动产与动产附合,比如甲的木材成为乙的桌子的桌腿;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比如承租人甲在房东乙的房子墙壁上贴墙纸;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则非常少见。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结合到一起,难以分开或分开费用过巨,比如甲的大米与乙的糯米混合到了一起。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新的财产。
第322条还规定了因添附产生新物后,新物所有权的归属原则。首先,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规定约定优先;其次依照法律规定,但具体依照什么法律呢?截止目前是没有其他法律规定了添附制度的,但将来可能会有;再次,规定了依据“发挥物的效用原则”来确定所有权,发挥物的效用是添附制度的首要原则,也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援引的最有力的原则;最后,还提到了“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对于因此丧失所有权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获得救济,包括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
添附制度的从无到有,无疑是民法典的一大进步,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很多学者都提出,该条款规定的太简单,实用性不够强,可能日后最高院会出具司法解释就添附制度中涉及的概念定义、重要成分制度、加工物的归属原则等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二、实务操作建议
由于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物权法并未规定添附制度,司法实践中适用添附规则的判例也较少,其中,涉及最多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般是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租赁期限届满后,硬装部分固定难以分离或一旦分离就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程度的损毁,这里其实就存在不动产房屋和动产装修材料的附合。通常情况下,装修物会归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承租人是否能得到补偿主要看双方的约定。鉴于第322条规定了约定优先,为减少纠纷,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是否允许出租人对房屋进行装潢、退租后装修部分的归属、承租人是否能获得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