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列之二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发包人应该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的哪些项目可以列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呢?笔者经检索并整理出以下观点,供参考。
一、可以列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规定划出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但也有明显的缺陷,因为建筑工程价款不仅包括“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至少还应包括机械费。当然,该规定有“等”字作兜底,尚有解释空间,实践中也无大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引向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第1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此外,按照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3的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一般就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人、材、机费用及管理费和利润,但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却有特定的含义,措施项目费一般指安全文明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其他项目费一般指专业工程结算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的费用。上述项目构成建设工程价款,依法均可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二、不能列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从反面将“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排除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之外,常见的损害赔偿金如停工窝工费等。
三、对是否列入优先受偿权有争议的。索赔费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总承包中的设计费能否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要区别不同情况。索赔费用要区分属于赔偿性质的还是属于增加工程量的费用,前者不能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后者可以列入。在合同解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条款终止履行,质量保证金可以列入优先受偿权范围(2018最高法民终638号判决持该观点);合同有效情形下,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款转化为质保金,质保金尚未到付款期,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质保金(2019赣民终23号判决持该观点)。勘察费、设计费不能列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因为勘察费、设计费未直接物化进建设工程实物内。但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如果设计费未单列,而是包含在工程总款项中,往往可以列入优先受偿权范围。最后,因法律变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增加的部分能否进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更复杂的问题。
总之,实质性物化到建设工程实物内的费用,一般可以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反之,未物化到建设工程实物内的费用,一般就不能列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