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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服务侵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点击:619

 

某某明星起诉网络黑粉,明星维权告黑粉已经不是新鲜事了……那么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平台是否需要相应的责任。

 

社交网络平台上匿名、非面对面式的交流方式给了大众更多自由表达的空间,而网络的传播力、影响力有目共睹,我们常常能在网络上看到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真伪难辨的消息。虚假消息的传播、甚至是恶意诋毁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在网络上的传播应当受到规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追究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析:

 

1、本条款是关于网络服务侵权救济方式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的规定。

 

2、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在该平台上发布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3、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权利人救济的方式,但是为了规范维权及救济,也对权利人通知义务进行了限制,权利人通知应当提供包括两方面内容以供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审查: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相应权利人通知后,才有义务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须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权利人错误通知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通知人如果错误通知、错误地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的,可能损害到相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则错误通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