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假离婚”变真离婚,分割的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30   点击:615

前段时间,有一部叫《安家》的电视剧热播,剧情围绕着普通人人生中最大的一笔消费支出——买房而展开。《安家》电视剧展示了房产中介的故事,也通过一个个故事展现了人性,其中很多故事都并非编剧夸张的艺术创作,现实有时候比电视剧更离谱。其中有个故事是关于“假离婚”买房的,小夫妻为了能在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避税,小两口想钻法律的空子,双方协商决定先把房子过户到女方的名下,然后再假离婚,最后购入新房。离婚后女方另有恋情,“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房屋。

 

这个情节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也不少,夫妻因为各种原因协商进行所谓的“假离婚”,并对财产尤其是房产进行了分割过户。一旦离婚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没能如约复婚,因此而人财两空的例子比比皆是。

 

 

 

 

1“假离婚”有效吗?

 

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但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概念。《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一旦协议离婚、经过婚姻登记,离婚行为就是有效的,即认定夫妻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存在“假离婚”之说,无论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协议离婚,还是经法院判决离婚,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离婚手续,不论双方内心是否有真实的离婚意愿,在法律上就是已经合法地解除了婚姻关系。

 

2分割的房产还能要回来吗?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假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对于财产应当另行处理。此观点在实务中被采纳的几率很小,且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双方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除非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发现该情况次日起在一年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否则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现实中“假离婚”的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的概率几乎为零,实践中更是难以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

 

现实生活中人们认为的“假离婚”最终变真离婚,人财尽失的故事比比皆是。日常生活及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的案例,有的人为了房产而离婚,并非为了离婚而离婚。一旦被公安或相关行政部门了解,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仍旧可能会被要求返还不当得利部分。还有很多的人因为所谓的“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人财两空。所以我们认为,不应当以离婚之手段,达到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建筑与房产业务部已承接大量关于房产的诉讼业务以及与房产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均受到委托人的一致认可及好评。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