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2020年5月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民法典》中,虽然未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一遍,但从修订的法条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在不断加强。其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新增影响非常重大。
惩罚性赔偿,是法院在判决赔偿的金额超出实际损失金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设立目的,除了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有惩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目的,起到一定的社会引导作用。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其实我国已经有了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十分常见的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等。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同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根据该条规定,侵权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该条款也在被侵权人维权起诉时被广泛引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但是,目前现行有效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都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这也导致在权利人维权过程中取得赔偿数额不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过低的问题。
《民法典》出台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两条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广泛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弥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缺。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也限制了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人需要同时满足“故意”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被侵权人方才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此外,该条规定虽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是并未对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标准进行明确,因此,若在《民法典》生效后,被侵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在未规定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民法典》的出台,将会使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进一步增加,为权利人的维权提供更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