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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6   点击:588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形象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特征,一旦商标被他人违法使用,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减少、品牌形象受损等多种不利影响。因此,对许多企业来说,商标权利的保护是万分重要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般是在同种类别的商品上。但是,一个商标如果被群众所广泛熟知,那么这个商标的影响力很可能不再局限于同一种类的商品,对于这类商标被称为驰名商标,需要突破类别的限制进行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以商标是否注册为前提,但对于注册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同样是有所差异的。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那么保护范围将限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如果驰名商标已在中国注册,那么保护范围将扩大至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

 

近期,著名的意大利珠宝品牌BVLGARI宝格丽”被冠名在某公司开发的楼盘中,引起纠纷,该案经过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由侵权的三被告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00万元,连带赔偿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根据该案的判决,宝格丽公司在第14类“装饰品(珠宝)、表”商品上注册了“BVLGARI宝格丽”商标,且在中国长期使用、进行大量的宣传、推广,已经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较高的声誉,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因此应当予以跨类别保护。而三被告使用宝格丽命名楼宇,容易误导群众认为其与宝格丽公司有特定的联系,致使宝格丽公司利益收到损害。故,虽然宝格丽公司并未在第36类商品注册商标,但仍受到了跨类保护。

 

而在此之前,小米公司同样利用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中山某电器公司,注册“小米生活”商标(第11类),生产挂烫机、风扇、电磁炉、电饭煲、冰箱等电器,并模仿小米的包装设计等。法院结合实际情况,最终认定“小米”商标(第9类)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享受跨类保护。该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小米公司将获赔5000万元。

 

此外,我们耳熟能详的“新华字典”,也曾因被他人复制使用而引起纠纷。某出版社因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被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起诉,而当时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并未对“新华字典”商标进行注册。最终,根据法院的认定,被告某出版社使用“新华字典”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复制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目前在我国,驰名商标可以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在企业不断发展、扩大规模,并通过长期的维护,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与品牌,建立起良好的口碑与声誉后,才能被承认。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只是对商标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用心经营的企业的尊重与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