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与专利强制实施许可
前些天,有关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瑞德西韦的专利权事宜引发了争议。今天,笔者并不就该专利申请是否能得到核准,以及该专利是否应该由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来进行申请等问题进行探讨。笔者想说的是,如果真有一款专利药能够有效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直接使用,用以挽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而无需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也就是说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防止垄断的强制许可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4、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与实施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一般是指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情况。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目前,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突发的国际公共卫生事件。所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疫情爆发情况下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或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适用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特别是如果有适用的专利药,就可以实施这个专利药的强制许可了。
虽然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实施专利强制许可,但是也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首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其次,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再次,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如果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强制许可的实质是通过法律限制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不合理的扩张,实现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平衡,是专利制度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这在新冠病毒肆虐的今天,其立法价值显得尤其重要和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