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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搜索”与侵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点击:489

     最近,我们知识产权部接受了一个有意思的咨询。客户收到了一份索赔的律师函,函中指摘该客户通过技术手段擅自访问他人之服务器并查询信息,导致对方承担的不必要的流量费用。当我们就该事件与该客户沟通时,该客户声称,这是他们采取的一种所谓“动态搜索”的技术,意即将其网站上的点击转到目标数据库上,然后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信息查询并反馈。
        那么,我们要考虑的是,该行为是否真的是个搜索行为,还是个非法访问行为?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其行为应当是将网络上已经静态发布生成的网页进行扫描和抓取,并提供链接供使用人点击。静态生成并已经发布在网络上的页面可以认为是个已经公开发表的文件,同时,搜索引擎生成的是链接,也就是个索引,引擎本身并不直接复制全部内容供使用人查看,使用人还是要通过相关网站的服务器来获得信息。这显然已经成了互联网时代的惯例,当然也被著作权法所允许。
        那么“动态搜索”呢?很显然不太一致的是,所谓“动态搜索”搜索时的页面并不存在。本来这些页面的生成是动态的,也就是依靠客户的点击和信息交互并由服务器利用脚本和数据库技术动态查询后返回生成页面。同一个脚本但是依据所获得的信息不同,生成的页面是不同的。针对这种动态页面的特点,“动态搜索”技术为了实现查询结果的反馈,实际上伪造了点击,使得位于他服务器上的脚本程序误认为点击来自于该服务器,从而进行了查询。对于查询者来说,他并不了解其中的过程,会很容易的误认为该查询来源于其所点击页面的服务器,而不是实际提供咨询的服务器,对该服务器的架设者来说,这种“为他人做嫁衣裳”的行为显然是不能忍受的,更何况他可能还要因此支出额外费用。
        由上述分析可见,我们认为所谓的“动态搜索”技术实际上属于盗用他人资料的行为,应当视为侵权且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另一方面上讲,这种搜索很容易在技术上加以识别和屏蔽,如果你的篱笆扎得不够紧,那么你的损失要自负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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