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彩礼要归还吗?
近日,一条新闻出现在了网上“鄱阳县最新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标准,结婚彩礼总数控制在10万元以内”。
关于婚礼,全国各地都有各种各样不同的风俗,而彩礼是自古以来中国大多数地方都存在的一种说法。在普通的理解中,彩礼本应是一种对婚姻的美好祝福,但现在,越来越高的彩礼“价格”让这份祝福变了味儿,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的彩礼,给给付一方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而一旦离婚,对一些困难家庭来说,是巨大的损失。
那么,彩礼一旦给了,真的就拿不回来了吗?我们来看一个最高院曾公布的典型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存款20000元在刘某手中。刘某的陪嫁财产包括家电、被子在冯某处。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刘某与冯某两人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驳回了原告主张返还聘礼的请求。
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从法律定义上来说,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赠与的条件未达成,赠与行为也就无效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情形下,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也应予支持,在实务中,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部分省份以1年以内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标准。此外,许多情况下,因为婚前给付,给给付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导致生活困难。在实务中,认定生活困难是以当地的生活水平为标准。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一旦结婚,共同生活在一起,就会难以避免的产生财产混同等情况,因为婚姻生活的复杂性,夫妻其中一方也许在经济上付出更多,也许在身体、心理上付出更多或受到更大伤害,法院无法根据法条进行机械的判决,而会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个案的情况,平衡各方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离婚后,彩礼是否返还也并非简单根据法条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