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不可不知的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方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当前离婚案件中夫妻分割财产时,不仅仅再局限于传统的实体财产的分割纠纷,还包括了网店、微信和QQ等即时通讯账号、虚拟货币、虚拟游戏装备等一系列虚拟财产的分割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法律并未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立法律地位,更没有对其评估、分割或处置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依赖于互联网技术,以数字信息为存在形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流通性以及可以现实货币化的虚拟物品。
一、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前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网络虚拟财产往往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属性。例如QQ、微信等即时通讯账号,其并不能与所有人或使用人相分离,具备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属于婚姻法上个人专用物品的范畴。但是,网络虚拟财物有时候却能产生实际的财产收益,对夫妻婚姻关系存
(二)类似“吉利”数字的网络通讯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性,其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且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成为现实中的财产,故其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
(三)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网络虚拟财产,比如QQ号、游戏装备等,由于个人长时间的使用,已经拥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并且没有被夫妻双方用来赚取利润,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物本身就是用来营利的,比如网店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合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若具备极强的人身依附属性,且未具备相应的经济价值,如QQ号码、电子邮箱等通讯账号,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若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产生实际的财产收益,如微信红包、支付宝钱包等存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货币、具有等价有偿性的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转移?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转移须考虑服务商的服务协议。即便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达成分割协议,但转移能否实现,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否支持。例如,在2013年7月份以前,淘宝规则规定淘宝店铺只能由经实名认证的店主经营,不可买卖、出租、赠与他人,卖家不再经营的店铺只能关闭。在2013年7月份以后,淘宝网店铺过户线上入口开放,符合协议离婚、判决离婚以及法定继承的三种情形可申请过户,过户后店铺的信誉等所有的经营性记录都会被保留。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应确定财产的价值,但难点就在于难以确定其价值。如果存在数个相同的虚拟财产,就无需考虑其价值,只需按数量进行分割。但若存在不同的虚拟财产,可以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当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相应的咨询意见,评估公司根据同类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网络服务商的定价、网民的投入成本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最终作为定价的参考。但有的虚拟财产较容易确定其价值,例如微信红包、支付宝钱包等当事人存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货币,可以直接确定价值,并分割该财产。再比如说,淘宝网店的分割,其店铺价值的确定依赖于存货、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店铺的客户资源和信用评价以及店铺的债务,存货、资金和债务的分割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而对于客户资源和信用评价等无形资产的分割价值需通过竞价等方式实现。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纠纷是新类型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且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和支付方式多元化的今天,该类型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必将日趋增多,且该类型案件涉及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转移的可行性和财产价值的确定性等问题,急需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该类型纠纷案件的办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