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美容产生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今天刚好刷到一条新闻,文章中提到“调查表明中国男性医美人均消费是女性的2.7倍”,看来男人也要对自己狠点。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越来越大的市场,日益增多的法律纠纷,这其中的催化剂是消费者的盲目选择以及医疗美容机构对法律风险的轻视。医疗行业法律风险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质
医疗美容机构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注意手术范围不得超出许可证中的诊疗项目并要保证及时续期。在众多案例中,老吴发现医疗机构容易在两个地方“翻车”,一是未注意许可证中的诊疗项目是否包含“麻醉科”,实践中存在大量在医疗机构在没有麻醉资质的情况下对消费者进行麻醉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甚至是属于欺诈行为的情况。二是避免“越级”手术,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表明“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一到四级”。部分医疗机构的经营范围是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却做着更高等级的手术,法院一般遇到此种情形会判决医疗机构返还医疗服务费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从事医疗美容的医生需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其中负责实施不同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还需相应年限的工作经历,要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二、宣传
医疗美容行业一直比较重视推广宣传,我看过很多离谱的广告,直到一些案例中的医美广告再一次刷新我的认知。有的医美机构对外宣称“专业医美20年”,但其实店铺上个月刚剪彩。有的医美机构宣称拥有XX新型专利或花费巨资购买XX设备保证医美效果,但其实购买的是其他店铺淘汰的二手机器,所谓的新型专利说的其实是自己的“想象力”,有的医美机构宣称本院医师都拥有从业10年以上执业经验,但其实所谓的“医师”三天前在某栋居民楼里刚学会割双眼皮。最夸张的是如在(2018)浙0302民初3323号案件中,医疗机构对外宣称提供“童颜魔法美容”套餐,提供专利技术美容服务,巴啦啦小魔仙都不敢这么演。医美机构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整容美型协议书》也只写明诊疗项目为“童颜美容项目”对项目内容没有具体说明,最终被法院认定属于欺诈行为并判决赔偿五十余万元。
三、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之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同意。所以说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是必备工作,告知行为体现在《医疗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疗美容手术术前注意事项》、《医疗美容手术术后注意事项》、《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中。
四、欺诈
医美手术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关系到该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可否使用“退一赔三”,几户所有的医美机构在庭审中都主张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但医疗美容以接受诊疗者的身体为载体,具有治疗的目的,不属于生活消费,因此不属于消费者。但是实务中绝大多数法院会认定医疗美容行为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浙江地区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因此避免欺诈行为是医美机构规避法律风险的重中之重,所以机构要保证宣传册等内容要真实合法,避免约定手术医师和实际手术医师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不得将外聘医师当做本院医师进行宣传,不得出现约定使用的医疗用品的种类、型号、厂家与实际手术使用用品不同的情况等等。
消费者用钱买“美丽”无可厚非,但擦亮双眼避免上当受骗更重要,同时医美机构也应该诚信经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