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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一方放弃对行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不得以此拒赔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1   点击:6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人对机动车有过错时亦不赔偿机动车损失,而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赔付行人的赔偿责任。故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书面放弃对有过错的行人请求赔偿权利本身属于无效条款,也不能视为投保人放弃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案 

2015年6月18日,原告魏为其所有的越野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47,1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6月19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18日24时止。2015年12月19日6时许,案外人谭驾驶原告所有的越野车与案外人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原告车辆受损失的后果。交通警察认定车辆驾驶人与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的车辆受损后共发生车辆维修费用127,404元。本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之前已经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处理完毕。现原告魏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向其赔偿上述127,404元车辆维修费为由诉至本院。原告魏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单、保险单、汽车维修结算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魏某因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不持异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之规定,现已查明被保险人魏某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且魏某与事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放弃了向对方主张车辆损失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有过错时亦不赔偿机动车损失,而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赔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中的刘某(已故)虽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但并不承担对魏的赔偿责任。虽然在之前调解书中有“谭放弃刘家属赔偿车损”的内容,但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无效条款,故该内容不能视为魏放弃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绍兴市各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大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均持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