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2日,张某为其所有的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
2019年3月28日,原告张某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前面同向行驶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驾车行至事故地段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2019年4月27日,交警部门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后张某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根据张某陈述,其车辆行驶证有效期是2018年9月份。因为车子违章没处理,所以没有年检。发生事故之后,2019年4月份年检的。由于车辆行驶证过期,且为六年外非免检车辆,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处理。
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第八条第(三)项第1栏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本案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行驶证未年检,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故此案商业险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已出具拒赔通知书给客户。对于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可以正常赔付。
本案争议的焦点
张某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车辆已逾期未办理年检。按相关行业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理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进行审核,故可推定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车辆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保险业务。而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属于免责条款拒赔,显失公平。同时车辆不按期年检并不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是因张某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引起,并无证据证明车辆的制动性能存在问题,即并无证据证明车辆是否年检与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