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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遗嘱设立新规——《民法典》六大遗嘱类型归纳及区别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2   点击:630

我国《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中有关遗嘱类型的解读。

 

一、《民法典》遗嘱类型归纳

 

序列

遗嘱类型

形式要件

实质条件

法条依据

1

自书遗嘱

1.亲自书写遗嘱全文并签名;

2.注明年、月、日。

1.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不违法;

4.处分的是遗嘱人合法财产;

5.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所有类型的遗嘱都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以下由“通用遗嘱人条件”代替】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

1.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作为代书人代遗嘱人手写遗嘱全文;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见证人(包含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

4.注明年、月、日

1.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即文盲、盲人、不知晓遗嘱语言等情形;

3.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4.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都必须具备这四个条件,以下由“通用见证人条件”代替】

5.通用遗嘱人条件。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

打印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3.注明年、月、日

1.通用见证人条件;

2.通用遗嘱人条件;

特别注意:3.遗嘱人自己码字并打印的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

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遗嘱内容展示在录音录像中,根据以往判例,最好由遗嘱人口述或由见证人口述后遗嘱人明确认可;

3.遗嘱人、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脸并报出名字;

4.录音录像中需明确录制时间,比如展示今日报纸日期、新闻台日期等。

1.通用见证人条件;

2.通用遗嘱人条件。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

1、遗嘱人危急情况;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3、遗嘱人口述;

4、遗嘱人的危急情况一直到其去世都没有解除。如果危机情况解除则口头遗嘱无效。

1.通用见证人条件;

2.通用遗嘱人条件。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公证遗嘱

1.遗嘱人亲自到场;

2.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

3.公证员应当制作谈话笔录,遇到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伤病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盲人等情形的,还应制作录像或录音。

1.通用遗嘱人条件;

2.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公证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