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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31   点击:626

[摘要]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而有关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签订的借条的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不一。而此类案件又存在举证难,证据认定难度大等特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审判实务的难点,如何平衡债权人以及配偶一方的利益更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促进交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条的情形越来越多,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的案例也越来越普遍,而随之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不可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签订的借条进行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给予合意或法律规定,因共同生活、共同财产或共同收益而应承担的连带债务。从实践看,夫妻共同债务绝大多数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夫妻一方在婚前因婚后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财务也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现状

1、《婚姻法》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共同举债合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夫妻关于存续期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规定》规定: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当然也有许多法官及学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提出质疑,不仅是因为该解释超越了法律本身的意思,属于越权解释。而且也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日常生活范围负债推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济所需的或另一方配偶事后追认的,或举债人存在表面授权的外观。

有学者认为,此意见从根本上推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其认为举证责任主要在于债权人,违背了“举证就近”的规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根据浙江的规定,执行局一般民间借贷案件都在执行阶段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纳入执行财产之内。两规定相矛盾。 

三、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1、对于“借款合意”的事实认定

以常识论,只要夫妻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认定夫妻双方有借款合意,最具证据效力的即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除此之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由债权人一方举证证明债务人夫妻双方具有借款合意。但因债权人是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其举证难度较大,所以其只要证明夫妻一方知道另一方借款的事实,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不表示异议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双方合意。 

2、对于“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

是指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子女教育等所需。一般小额的借款都以认定家庭共同生活为原则。而大额的借款,超过了债务人家庭生活的,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包括借条中写明的用途等等。

    四、个人债务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等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包括: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但为了婚后共同生活所需对外举债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如为了婚后生活购房举债;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期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5、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附随此遗嘱或赠予合同的债务为个人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的债务或因实施了侵权行为、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7、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债务;8、管理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认定:

1、债务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和谐,是否分居等。

如果债务人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各自独立生活,或者虽然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不佳面临离婚的,则不论债权人是否知晓上述情况,都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债务人有无赌博、吸毒、个人挥霍等恶习或其他非法活动。

夫妻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借款一方存在以上情形,例如有行政处罚、罚款或者被刑事处罚等。也可举证证明一方经常出入赌场等证据。如有上述情况,则举证证人应归于债权人一方,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

3、债权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此可以从夫妻一方借贷的数量、金额、是否收取利息、利息金额以及借条的格式等内容加以区分。当然也要注意是夫妻共同放贷还是一方放贷,放贷收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4、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传统、伪造债务的可能。

因夫妻关系不佳,导致夫妻一方虚造债务等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要慎重审查借款的真实性。

笔者认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更符合法律精神。

1、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符合我国的婚姻价值观念。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共同制,即夫妻一体主义。

2、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更由于经济效益且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基于债务人的夫妻关系,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举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有利于促进经济交往,同时也有利于家庭生活的便利。债权人作为第三人,让其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对于夫妻一方举证证明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较难。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应以夫妻共同债务为根本。

3、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利于家庭和谐。如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执行之时势必要先分清夫妻财产才能进入执行。而此举动即有可能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邹永闯 王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