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法辞退员工的法律途径
法律在赋予劳动者更多任意解除权及法定解除权的同时,也相应给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一些方式和渠道,这是法律为了调和劳资关系,平衡企业和员工利益而做出的规范性引导规则。若是在实践中,企业不能正确的运用《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就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有的情形下甚至还会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影响企业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作为企业,应当了解合法辞退员工的几种法律途径,避免犯下一些常识性错误。
企业合法辞退员工即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使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终止,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在员工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过失情形下,企业无须向员工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种解除一般称之为过失性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6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试用期是企业考察员工是否符合用人单位任职条件的期限。在试用期间,企业对劳动者从各方面进一步作全面的考察,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条款或有关规定的,或是经试用期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提供相关证据,还需要对被辞退的员工说明理由。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这是保证企业全体人员协调一致的进行劳动的行为准则,因此,作为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若是员工严重违法了规章制度,企业都有权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企业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是关于兼职的规定。在实践中兼职大量的存在,我国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承认兼职的存在。《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将是否允许兼职的存在交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来决定,而不是一味的通过强制性规定来规范。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一方均应依据此原则建立劳动关系。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因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了劳动合同的履行,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几种情形下,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要确实掌握相关证据以及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企业在通过行使过失性解除权辞退员工时,必须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由员工签收,解除通知可以用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对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实践中经常出现员工拒绝签收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出通知,但要注意保留邮寄凭证。
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即预告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本身并无主观过失,但基于某些外部环境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是因劳动者的健康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赋予用人单位以预告解除的情形。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几种情形下的解除应当进行法定补偿,企业可以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两种方式的选择处理权在于企业,员工无权要求或干涉。
作为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员工应当遵循的劳动纪律,在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构建科学的离职管理系统,以保证企业正常、健康和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