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法律风险——由最美司机吴斌想到的
【摘要】
最美司机吴斌用他的生命,保护了车上20多条生命,他是伟大的平民英雄,他留给世人的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在这场悲剧发生之后,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尤其是作为匀速企业如何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从各种角度以更好的方式来防范风险,这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护更多的生命。
【关键词】最美司机 精神财富 交通行为 法律风险 防范
2012年5月29日中午,当人们还在过着自己平凡普通的生活,在沪宜高速上,一个平凡的司机却用短短的1分多钟,诠释了生命的真正价值和意义。当吴斌和往常一样,驾驶承载着20多位乘客的大巴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谁也没有想到的是一块金属片会从对向车道飞来,击穿了大巴车的前挡风玻璃,重重的砸在吴斌的肝脏上,这是一种怎样的力道,一般人必定因伤痛而造成车辆失控,但吴斌在短短1分多钟所做的动作,却感动了这个城市,感动了整个中国。吴斌用40秒完成了一系列精准的停车动作:脚踩刹车、拉上手刹、打开双跳、艰难站起、通知乘客、打开车门……谁也没有想到,此时的吴斌,身体内已经3根肋骨断裂,肝脏严重受损,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吴斌作为一个大巴车司机,用自己的生命保护了车上的20多条生命,捍卫了一个职业司机的职业准则和崇高道德。然而令人心痛的是,奇迹没有发生在吴斌身上,这位平凡而伟大的大巴车司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年仅48岁。再多的荣誉,再多的物质也换不回这位英雄的生命了,在整座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人们怀着悲痛的心情悼念平民英雄吴斌时,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到的是这场悲剧中所隐含的种种法律问题,也许我们提前防范了,这样悲剧就不会发生……
在这个事件中,隐含着不少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完善,如果我们可以控制风险,类似的事故发生率必然会降低很多。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率在不断上升,作为相关的运输企业,当然有这个义务和责任,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遵守道路交通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防范风险。所以笔者站在运输企业的角度,就该事件作为运输企业应当注意法律风险点,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及后果,提出控制风险的建议。希望能给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带去帮助,以更好的控制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维护和谐交通。
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七大法律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点一:职业司机法律意识不高,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法律后果:因员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违反相应的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处所提到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防范对策:
1.定期组织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作为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不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大量的案例,让每一位员工对交通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铭记在心,都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2. 加强职业司机的安全警示教育,积极组织职业道德和应急处理培训,完善职工手册。
吴斌在生命中的最后一系列动作是完美的,他在身体承受了巨大的撞击之后
作为一个司机,他以非常标准的动作完成了生命中的最后一次制动,这说明吴斌自身的素质以及职业操守非常高的同时,也说明了他所在的单位“杭州长运集团”对于其下属职工的管理是十分到位的。对于道路运输企业尤其是载客的客车来说,其肩负的使命和责任是无比巨大的,就像此次事件,关系的是20多条生命,如果不是吴斌的专业职业操守保护了这20多条生命,运输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作为道路运输管理企业来说,应该加强对职业司机的安全警示教育,让司机们时刻谨记安全第一、生命第一的原则,同时应该积极组织职业道德和应急处理相关培训,不断强化职业司机的职业道德,以及发生突发事件之后的应急处理能力,像吴斌同志一样,尽力保护生命安全,减少损失。此外,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完善职工手册,并且做好手册的宣传,学习工作。
法律风险点二: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未做好年检工作;继续使用到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前未全面检查机动车辆状况,“病车”上路。
法律后果:因车辆未做好年检工作,或者到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未强制报废,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上路前未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导致事故发生。
法律分析:
吴斌事件的肇事车辆红色大货车目前已被警方扣留,根据初步判断,该次事故的发生绝非完全偶然,驾驶员在驾驶该货车上路前并未对车辆的状况进行相应的检查,以致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病车”,最终酿成惨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检,将由交警部门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罚款。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如果作为运输企业对其所有的机动车不按报废标准强制报废,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对于安全上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防范对策:
作为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对其所有的机动车管理机制,包括年检,维修保养的期限,都应有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提前做好报废的准备工作。另外应提醒司机,在车辆上路前对自己驾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包括通风、水温、制动、后视镜等是否正常,只有在确保一切正常的前提下,才可行车上路。
法律风险点三:司机高速路行驶长期占用快车道。
法律后果:因大客车长期占用快车道,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并且长期占用快车道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法律分析:
根据吴斌事件的相关视频资料显示,肇事车辆行驶在快车道上,如果车辆长期行驶在超车道上,是非常危险的行为。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实施条例》中关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取消了原《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中“超车道”与“行车道”的划分,以车速快慢界定该走哪条车道,《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并且有了小客车道和大客车道的划分,确定了不同种类的车辆所行驶的车道不同,故尤其是作为大型货车或者大型客车来说,长期占用快车道行驶是不符合规定的,该行为也大大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防范对策:
作为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深入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充分了解高速公路上车道的划分,使自己所有的车辆在路上各行其道,并且控制相应道路上的车速,以防违法行使造成的损失,减少事故发生率。
法律风险点四:未及时交纳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
法律后果:未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交警部门对车辆所有人采取扣留机动车,罚款等措施。未缴纳商业险的,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法律分析:机动车辆的保险在发生事故之后对被保险人来说,起到了一个替代赔偿的作用,以减少肇事者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登记上路的机动车辆必须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不能上路,《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防范对策
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所有机动车的保险管理机制,对于每一辆机动车的保险状态进行相应的管理,及时为机动车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机动车除了必须强制缴纳交强险外,还应当缴纳相应的商业险,尤其是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虽然商业险的缴纳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方来说可以大大减少经济损失,对于受害者也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笔者建议运输企业不要因小失大,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保险,并且注意保险期间,以免断档期出现事故后造成损失。
法律风险点五:未在运输车辆上安装相应的监控录像,保存相关的视频记录。
法律后果: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偷窃,抢劫等刑事案件,不能提供相应的视频证据,无法还原事情真相,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吴斌事件之所以引起全城乃至全国轰动,一个主要原因是大巴车内装的监控摄录了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让人们更加直观的看到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感受到英雄吴斌那超乎常人的毅力,更重要的是正因为有此监控,高速交警才能根据视频资料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红色的肇事大货车,以便于查明事实的真相。一你为监控录像作为证据的一种即视听资料,其反应的事实非常直观,也相对完整,证明力非常强,不管是交警部门还是法院等司法部分,都可以依据监控录像判定事实的真相。假设没有该监控,那么事故发生的过程就无法重现在我们面前,也给交警查明事故原因增加了许多困难。
防范对策:
笔者认为作为运输企业,有必要在每辆运营车辆上安装相应的监控,当然是在保证乘客的隐私的前提下,这样不仅可以在事故发生之后让相关部门有据可寻,更可以在发生一些盗窃,抢劫等事件时记录下全部过程,以助警方破案,维护乘客的权益,如果没有这些资料,也许运输企业会因此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点六:未建议乘客购买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法律后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追究运输企业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在上文中有讲到机动车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的重要性,那么同样的,对于运输企业,如果乘客有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或者商业保险,那么对于企业来说,风险就显著降低了,由于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运输企业可以强制旅客购买保险,但是运输企业可以尽到提醒、建议的义务,建议旅客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降低事故之后自身承担的风险。在乘客与运输企业之间,存在着两层法律关系,首先是运输企业要保证乘客的生命、以及身体健康,否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乘客与运输企业间为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事故乘客伤亡了,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基于合同向运输企业主张违约损失赔偿,那么无论哪种情况,除非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否则运输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范对策:
虽然运输企业不可以强制乘客购买责任保险或者商业保险,但是在乘客购票时,完全可以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对企业下属的售票员工进行培训,督促每一位员工在工作中对乘客尽到提醒购买商业保险的义务,尽最大可能让每一位乘客都购买相应的保险。
法律风险点七:未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及相应的意外伤害险。
法律后果: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的,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并且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企业将承担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赔偿款。
法律分析:
站在劳动用工的角度看待吴斌事件,吴斌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范畴,如果吴斌的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以及意外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意外保险金承担的责任,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惩罚。
防范对策:
运输企业是一个特殊企业,随着交通的发展,事故率不断上升,运输企业的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也相应增加,故企业应该对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风险有全面的认识,应按时足额为职业司机们缴纳工伤保险,这样才能在事故发生后,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也让员工及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以上是笔者针对吴斌事件总结归纳的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对运输企业常见的七大法律风险以及防范对策,希望对运输企业有所帮助,从而让交通秩序更加平稳,和谐。生命是最宝贵的,最美司机吴斌,却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一个职业司机应当具有的素质以及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他无疑是我们每一位驾驶员以及运输企业的榜样,但是这样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风险是不能穷尽的,英雄吴斌已经离我们远去,作为生者的我们,在怀念英雄的同时,更应该思考在此次事件中所涌现的一系列法律风险问题,让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